早前與女朋友短短去了一趟芬蘭首都赫爾辛基(Helsinki),她甚為歡喜。
女友是前樂團成員,精通樂韻。她喜歡赫爾辛基的其中一個原因,是街頭音樂表演者的質素甚高,打賞與否悉隨尊便。在市中心街上走著,很容易就會遇上個人或者團隊表演。而且演出的方法各式各樣,除了管樂、弦樂,還遇上一個用回收酒樽作樂器表演的敲擊樂人,叫人眼界大開。
看見街頭藝人,憶起之前劣文寫及西洋菜街行人專用區的爭議。早前網上又流傳大媽歌姬於屯門公園表演並收受打賞,再次引起社會討論公眾地方賣藝事宜。於康文署場地使用大型音響收款表演,本身已經違反場地使用規則,場地管理人員理應按章執法。
但歸根究底,我認為街頭賣藝問題的糾結,始終不在於大媽歌姬的奇裝異服、表演項目類型或者打賞與否,而是政府在土地規劃時欠缺遠見,並沒有考慮文化表演活動的需要。香港的藝術場地規劃方針,可追溯到回歸前,港英政府以「積極不干預政策(positive non-interventionism)」資助藝術團體及建設活動場地,當時文化活動的規劃是以團體需要為考慮。但近年流行的街頭賣藝活動,是以個人為單位,絕大部分的表演者都沒法負擔大型場地開支(亦不需要大型場地),最後唯有流落街頭。
正如前文所講,要規管街頭藝人,政府應採用寬鬆的發牌制度,同時於 18 區劃出表演用地。我認為發牌制度有兩個好處:第一,可以借發牌規定表演者不能超出法定音量,否則可將表演者停牌,以減低對附近居民做成滋擾;第二,發牌模式可規管借表演之名營運表演團體的商業運作。筆者並不反對觀眾打賞心儀的表演者,他們的努力亦應得到回報,但發牌的其中一個條件,是要求持牌表演者每年申報表演所得收入,以杜絕逃稅行為。
發牌制度的另一關鍵,是限制持牌表演者的演出時間、次數及地點。劃出表演地區的方法可參考酒牌法例,先由地區議會作公眾諮詢,再於附近地方刊登公告收集居民意見。港府長久以來就有行之有效的地方諮詢制度,只是近年政府高官個個「好打得」,做事不由你過問。倫敦地鐵建於百年之前,同樣可以做到容納街頭藝人又不影響鐵路運作,由此可見,於市區發展街頭藝術之事並非不可能。其他規管細節,所謂「不在其位,不謀其政」,除非地方議會或藝術團體聯絡,否則恕我不再詳述。
至於我喜不喜歡赫爾辛基?她喜歡我就喜歡,只是北歐的消費比英國貴得多,我的荷包說不喜歡。看過街頭表演後打趣的問她,如果我要學一樣樂器作街頭表演,應該學甚麼好?她以為我在說笑,殊不知我是要為回國後的生活費作打算。各位讀者如果他日路經英國,遇見一個五音不全的醜男在表演彈琴吹簫,不妨多作打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