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在戰後為了解決人口過剩的問題,在 1948 年到 1996 年曾經實行「優生保護法」,對被認為不適合生育的國民實施強制絕育手術。政府在 2019 年通過暫時法案,向受害者派發每人 320 萬日元(即約 16 萬港元)的「救助金」。
受害者團體對於暫時法案的內容及賠償金額都表示不滿意,2018 年開始從仙台、札幌、東京、大阪等地區法院,總共向國家提出 5 件訴訟。雖然地區法院認為優生保護法違反國家憲法,但宮城地區法院的判案中,則以「已經經過 20 年的訴訟期限」為由,拒絕了原告的索償。今年 11 月 1 日 ,最高法院受理受害者的上訴,裁決預期將會成為關於優生法案的統一案例。
無論 4 年前的臨時法案抑或今次的最高法院上訴,許多網民的反應都沒有很支持原告者,更甚贊成優生法,認為管制生育可以減輕當時人以及社會的負擔。智能或身體有缺陷的人連自己的生活都無法自理,小孩又可能遺傳父母的缺陷,到頭來還是增加需要公共照顧的人口。
然而,問題重點根本不在於「應不應該生育」,而是「誰來決定你應不應該生育」。西淑子(音譯)出生數月就被診斷出有腦麻痺,整輩子都是在輪椅和床上渡過,因為優生保護法,14 歲之際被強制摘除子宮。如果你問我,我也覺得這個情況不應該生,但「不應該生育」和「被認為不應該生育,再摘除子宮」是兩個概念。
「應不應該生育」是屬於道德討論和個人選擇的範圍,但「由政府來決定應不應該生育」則越界,成為徹底的人道問題。優生保護法的問題在於強行把國民的身體自主權交給國家,由國家來訂定基準,決定誰是不被需要。在舊法例的實施對象名單中,雖然列出了不同的精神及生理疾病,但最後一條是「厚生大臣所指定的條件」。有需要的時候,那可以是任何的條件。
支持政府主導優生政策的人都有一種潛在的假定,就是自己不是「被優生」的對象。大家對自己的生理優勢都異常地樂觀,沒有想過其實自己都是劣質人口的一部分。香港網絡有一名句:「窮人生仔正仆街。」優生的基準可以不是生理,而是基於經濟能力和社會地位。沒有「被優生」不一定是因為你優秀,只不過是前面有更差的人,還未排到你的回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