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在 1841 年開埠,1842 年根據「南京條約」被滿清割讓予英國,1843 年「英王制誥」宣稱香港為英國皇家殖民地,直至 1997 年主權移交中國。在英治香港時期,政府行政長官為香港總督(簡稱港督),由英國君王委任。不過,港督其實要面對很多制衡,在 1971 年之前,英國殖民地部(Colonial Office)對於港英政府的行政運作,特別是財政使用,就保留一定權力。
17 世紀末,英國已在各地建立了龐大的殖民網絡。不過,初時英國殖民地管理政出多門,並沒有統一協調的部門,殖民地交由南部大臣(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Southern Department)管豁。1696 年,英國政府於樞密院下設立貿易及種植園委員會(Board of Trade and Plantations),與南部大臣兼理殖民地事務。1768 年,隨著北美形勢愈來愈複雜,英國特意設立殖民地大臣(Colonial Secretary)專責處理問題;美國獨立後,殖民地大臣一職也被廢。
在此之後,除了印度以外的殖民地事務皆由英國內政部(Home Office)跟進,到 1801 年又交到戰爭部(War Office),並更名為戰爭及殖民地部(War and Colonial Office)。隨著殖民版圖擴張,英國政府在 1825 年已經於戰爭及殖民地部之下設立次長職位,主理殖民地事宜。1854 年克里米亞戰爭爆發後,國際形勢更加複雜,戰爭及殖民地部再次分拆,一直到 1966 年全球解殖浪潮,英國失去絕大部分殖民地,殖民地部才成為歷史。
不過,殖民地部其實並非直接管治殖民地,這是殖民地總督的工作,身在倫敦的官員也難以遙距指揮。殖民地部所扮演的更多是監察角色,特別是殖民地政府的財政表現。該部門由內務文官隊伍(Home Civil Service)組成,概念相當於香港的公務員。而殖民地部是由殖民地事務大臣(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Colonies)所領導,是民選政府內閣的一部分。不過內閣官員始終是政客並非官僚,其真正戰場在議會,大部分時間不會處理殖民地的行政細節。
歷史學家 Gavin Ure 在其著作 Governors, Politics and The Colonial Office 指出,在港英歷史早年,香港政府權力其實很有限,很多時都要跟從殖民地部的提案。雖然港督由英國君王直接任命,但該決定通常由殖民地事務大臣所建議。而且港英政府的財政預算、主要的人事任命都要經過內閣大臣首肯,在過程之中,殖民地部一班技術官僚手握很大的實質權力。殖民地的公務員與倫敦殖民地部的公務員雖然經過同一個入學試,但後期仕途軌跡不同,雙方存在一定張力。
早年港督,有軍人(如砵甸乍)、東印度公司職員(如戴維斯)、政客(如寶寧),但更多是殖民地的公務員體系出身。Ure 指出,在 1918 到 1958 年期間,香港出過 9 任港督,除了司徒拔原是倫敦殖民地部文員之外,大部分官員都是殖民地體系出生的公務員,例如葛量洪是在香港輔政司署展開公職生涯,柏立基一開始則是在馬來亞工作。香港早期很多建設項目,就在殖民地部的把關下一度被否決,例如天文台的構思方案,亦多次否決香港早年政制改革的建議。
不過,由於牽涉到英國對華政策,香港問題比起很多殖民地更加複雜,殖民地部只是其中一個政治角色。英國殖民史學家 Frank Welsh 在著作 A History of Hong Kong 描寫 19、20 世紀交界時的香港指:
香港明顯依存於殖民地部的勢力範圍,但其他利益與殖民地部相衝突的部門,會站在對立的位置。
Welsh 特別提到,英國外交部,例如駐廣州大使,就不時會與香港總督意見相左。另外,一些在港英商如渣甸,也在倫敦政界有深厚人脈。港督就正正是要面對這些體制內外的制衡。
到 1966 年,英國的殖民帝國基本上瓦解,沒有必要再特設部門處理少數的殖民地事宜,於是殖民地部被拼入大英國協事務部(Commonwealth Office),兩年後又與外交部合併,成為外交及國協事務部(Foreign and Commonwealth Office)。1970 年代後,考慮到香港九七問題,港督人選亦多改由外交官出任,例如麥理浩(前駐南越大使)和尤德(前駐中國大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