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26】氣候峰會要成功 必先解決歷史的 「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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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路透社

今年,香港經歷了有記錄以來最熱的 9 月,面對全球升溫以及極端天氣頻繁,氣候變化備受關注。COP26(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遂成全球話題,各國元首以及商界領袖聚首英國格拉斯哥,為減碳、綠色經濟出謀獻策。然而,這場峰會若要取得成功並不容易,事關各國需要協商歷史遺下的賬 —— 有關全球碳市場機制的「巴黎協定」第 6 條條文。

COP 是「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下歷史最悠久、規模最大的氣候會議,大會自 1995 年起每年召開,各國代表聚首討論氣候變化及應對方案。這次的第 26 屆締約方會議原定於 2020 年舉行,礙於疫情肆虐,延期至今年 10 月 31 日至 11 月 12 日。

既然是年度會議,為何今年特別多人提起?那就要回顧一下 2015 年的 COP21。當年逾 190 個國家簽署「巴黎協定」,承諾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目標在本世紀末前阻止地球平均升溫超過攝氏 2 度,最理想控制於攝氏 1.5 度內。「協定」要各國提交「國家自定氣候貢獻」(NDC),訂定具體的溫室氣體減量目標,每隔 5 年檢討進度,故此考核將是 COP26 的焦點,看看領導人的雄心壯志是否一場空談。

然而,不少傳媒已斷言 COP26 將舉步維艱,預料各國無法在碳市場上達成共識。碳市場最初於 1997 年締約國所簽署的「京都議定書」中提出,當時訂立了兩個市場機制,一、清潔發展機制(CDM),允許發達國家累積經核證減排量,透過投資發展中國家的減排項目來換取碳信用額,從而抵消自身的碳排;二、共同減量機制(JI),類似 CDM,惟交易局限於發達國家之間。

以上機制皆存缺陷,例如 A 國在 B 國建造一個風力發電場,將碳信用額售予 B 國後,兩國均利用同一碳排放額度,重複計入自身的減排成果,或者誇大經核證減排量,促使「巴黎協定」重訂完善的國際碳市場框架。根據第 6 條,締約方可以採取雙邊或區域合作來實現 NCD,惟受當中 3 個細則拖累,談判多年來裹足不前:

  • 第 6 第 2 項(6.2)有關合作的方針:設立國際轉讓減緩成果(ITMO)交易計算規則,容許締約方之間進行碳信用額的轉換,如將多個國家的排放交易體系連繫起來,讓買家抵消自身 NDC 的減碳額度,過程透明能避免雙重計算(double counting);
  • 第 6 條第 4 項(6.4)設立減緩溫室氣體排放及支持可持續發展的機制:將碳交易擴展至公共及私人開展的項目,建立國際合作機制,成為推動市場機制和碳定價的依據,又稱為永續發展機制(SDM),將取代「京都議定書」中的 C​​DM;第 7 項補充此機制牽涉規則、架構及程序(rules, modalities and procedures);以及
  • 第 6 條第 8 項(6.8)關於非市場途徑架構:不牽涉交易下促進減排、融資、技術轉讓等方式,例如碳稅。

由於條文涉及龐大的經濟利益,各國存在意見分歧,最大爭議在於 6.2 及 6.4。擁有大量 CDM 額度的中國、巴西和印度等國家,一直期望繼續交易「京都議定書」中的舊信用額,以實現最新的減碳目標,卻遭其他國家質疑無助實質減排。此外,要制定避免重複計算的會計準則,而相應調整必須應用於所有細項中,即出售減排量的國家須申報將之售予甚麼國家,並不可納入自身 NDC。惟涉及國際市場的條款 6.4 並未出現「double counting」一詞,故巴西堅持擁有減排項目的國家向外出售減排量時,可同時用於自己的 NDC。

6.4 項的另一個爭議,是其列明將從國際碳市場機制下進行的交易中,按比例抽取收益以負擔行政開支,以及幫助發展中國家適應氣候變化的費用,惟 COP25 時各國仍未對支付比例達成共識,例如是按照交易金額抑或劃一金額來計算份額。要確保全球排放減緩,第 6 條的運作規則將是成敗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