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有人問,英國有沒有憲法?而且這問題顯得很奇怪。
美國憲法是經過 1787 年的制憲會議誕生,被視為人類文明的榮耀之一。美國憲法的各條修正案,甚至為許多非美國人所琅琅上口。譬如盛名遠播的第二修正案:「紀律良好的民兵隊伍,對於一個自由國家的安全實屬必要;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予以侵犯。」(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英國沒有成文憲法,和全世界大多數國家相比較,有點難以想像,但對於英國倒也沒有甚麼稀奇。因為英國的「普通法」,也是像一棵有機植物般,很難追溯到最確鑿的源頭,慢慢生長,添磚加瓦,修修補補,好像英國田間常見的 patchwork,一直生長,而且還在持續。
如果一定要數關於憲法的確鑿文獻,可以算「大憲章」一份。但是照今日「民族國家」(nation)的觀念,「大憲章」顯然是不符合「憲法」標準的,因為「大憲章」只是 25 位貴族與國王之間的契約,和普通平民(當時還沒有現代國民的概念)沒有關係。另外,「大憲章」也不是靈機一動、由一群特別英明神武的人(好像美國國父那樣)開會擬定,而是根據再早 100 多年亨利一世和教會、貴族之間的約法,修修改改的結果。
但最有趣的地方就在於此,為何與絕大多數人都沒有關係的文獻,會成為後世一直奉行的原則?顯然這樣的約法,內在具有超越法律條文的意義。這種意義,不是由於文字紀錄來約束,而是因為具有普遍的適用性,獲得普遍的認同以及遵守。譬如「自由人」的生命和財產受保護的原則,在簽署「大憲章」的 13 世紀,所謂的「自由人」其實僅指貴族。但是其他人不算人嗎?顯然也講不過去,由這樣的起點,像樹蔭一樣延伸出去,遮蔽的範圍愈來愈廣。
英國的不成文憲法本身,和普通法一樣,因為其源頭具有模糊甚至神秘的特質 —— 說不清道不明,甚至也不需要去特別釐清,是令古老制度保持生命力的一個秘訣,恰好和大多數人的現代法律觀念相違背。經過長達上千年的累積,而演化成超越世俗規範,超然的存在,這樣的憲法,更接近所謂的「自然法」,而不是人法 —— 即使極盡細微,面面俱到,像「拿破崙法典」那樣的煌煌巨著,也不免刻板甚至粗暴。
當代有英國人建議,英國憲法可以用簡單一句話來概括:“What the Queen in Parliament enacts is law.” 換言之,議會使用的是君權。君主沒有實權,但君主擁有的是比實權更重要的超然存在。正如維多利亞時代學者白芝浩(Walter Bagehot)所解釋:「神秘是君權的生命所在,切不可將魔法暴露於陽光之下,切不可將女王捲入政治鬥爭,否則她將不再受到鬥爭各方的尊敬,她將淪為政治鬥爭的其中一員。」(Its mystery is its life. We must not let in daylight upon magic. We must not bring the Queen into the combat of politics, or she will cease to be reverenced by all combatants; she will become one combatant among many.)
這真是一個非常奧妙的安排:憲法是不成文的,隱約而模糊,卻能奠定為國本,其主要特徵在於尊嚴(Dignity)。而尊嚴是虛無飄渺的概念,一般國民如何領略呢?那就需要君主了。同時,君主又不能擁有實權,否則便失去神秘、超然的意義,喪失代表憲法的尊嚴。又要有無上的尊嚴,又要有無上的權力,讓別人怎麼辦呢?那樣的政治當然是很恐怖的了。
這樣的制度,顯然不是人為設計而成的,而是由觀念推進的結果。而觀念又是自然生長的,並不能完全通過字面解釋,觀念的由來,也是隱約模糊,說不清道不明的。譬如說:契約精神是怎樣產生的?即使國王與貴族在簽訂了「大憲章」之後,也屢次反悔,各有算盤,針鋒相對,但是最終還是回到協議。法庭的獨立性又是如何來的?國王又是如何必須接受甚至尊重法庭的判決結果?法庭又必須以判例為依據,沒有任何人可以「我說了算」,這種演變,都無法找到確切的源頭。以及「自由人」概念的延伸與擴展,和議會一樣,並不是由下而上「人民」當家作主的結果。
英國國會被公認為「議會之母」(Mother of Parliaments),現代民主制度的奠基,但事實上,在這漫長過程中,並沒有建設美好制度的初心,或者為全人類謀幸福的遠大目標。這樣的好事,最好不要說,說了「魔法」就不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