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學術專業推斷真相:專家證人的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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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 年 3 月 17 日,法庭繼續審理後來被稱為「世紀審判」的辛普森案。退役美式足球員辛普森(O. J. Simpson)被指控在 1994 年謀殺前妻及其好友,在長達 9 個月的審判過程中,控辯雙方都請來多位專家證人出庭作供。 圖片來源:Ted Soqui/Sygma via Getty Images

在「國安法」唐英傑案中,控辯雙方都出動專家證人,控方請來的是嶺南大學歷史系教授劉智鵬,辯方是香港大學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以及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其中辯方專家的陳述,彷彿向大眾上了一門社會科學課。過往很長的時間裡,西方法庭都並非以科學為依歸,我們今天習以為常的專家證人制度,其實到 18 世紀啟蒙時代以後才出現。

2017 年,渥太華大學的法證醫學教授 Christopher Milroy 就在學術期刊 Academic Forensic Pathology 簡述了專家證人的歷史。歐洲大陸的法院曾經長時間受教庭控制,後者以「神明裁判」(trial by ordeal)之名監督法院運作。直到 1215 年第四次拉特朗公會議,教宗依諾森三世廢除相關做法,歐洲大陸法院的判決才趨向以法官主導,他可以對刑犯嚴刑迫供;英國法院當時亦保持酷刑制,但判決就變成由陪審團主導,現代法庭制開始成型。

沒有神明,有時候法院會轉而尋求專家意見,尤其當現代醫學知識愈來愈為社會認同。Milroy 引用 16 世紀中的法庭文件指,當時法官會接納醫學專家陳詞,不過並非恆常做法。有專家分析了 1759 到 1768 年間,英國中央刑事法院所處理的 84 宗凶殺案件,當中 47 宗都沒有醫學證人,亦只有 15 宗有驗屍報告。一直要到 19 世紀,法院才開始走向科學,例如 1869 到 1878 年,251 宗凶殺案中只有 10 宗沒有醫學證供,61.7% 個案有驗屍報告。

有學者認為,皇家學會院士、有「土木工程之父」之稱的 John Smeaton,是英國史上第一個專家證人。 圖片來源:Wikimedia Commons

英國老牌法證科學教授 Keith Rix撰文整理專家證人的歷史,認為整個制度的起源應該是 1782 年的 Folkes v. Chadd。當年英國諾福克郡一個港口淤塞,港口商認為與附近的海堤工程有關,控辯雙方就責任誰屬展開爭論,控方找來知名的土木工程師 John Smeaton 作供。當時辯方反對,認為法庭不應接納個別人士意見,但主審的曼斯菲爾德大公批准其作供,認為當案件所涉知識,超越法官和陪審團的認識範圍,應可接納專家的科學意見。

而在 19 世紀末、20 世紀初,很多人文學科走向實證主義,學者們嘗試以科學方法,確立事物和現象之間的因果關係,現代社會科學誕生。社會科學家亦不時走進法院,擔當證人角色。已故明尼蘇達大學社會學教授 Arnold Rose研究社會科學與法庭的關係。他提到「傳播學之父」拉斯韋爾(Harold Lasswell)在二戰期間曾多次到法院作供,透過分析美國本地法西斯組織的文宣設計和手法,以證明其與納粹德國的文宣機關之關係。

美國的社會科學家亦活躍於有色人種的司法抗爭。Rose 提到,1943 年夏威夷通過法案,禁止學校向 10 歲以下、或 15 歲以下而未完成四年級課程的學童教授外語,稱雙語環境會影響兒童心理發展。美國猶太裔代表大會透過「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制度,呈交專家報告,指出:一、教導某些語言如希伯來文和拉丁文,乃是宗教習俗,法律條文不能侵奪宗教自由;二、心理研究指雙語環境與情緒障礙沒有顯著關聯;以及,三、法例不能達到其指明目的,社會學研究指雙語環境主要是在家中而非學校形成。

在戰後,社會科學家的角色也愈來愈重要,例如已故賓夕凡尼亞大學社會學教授 Marvin Wolfgang 就曾多次上庭協助抗爭者,提供有色人種被廣泛和有系統地歧視的證據。而在香港,近年愈來愈多有關社會運動的案件,社會學家亦在法院提供專業分析;2017 年,香港法庭史上第一位以「民意研究專家」身份出庭,為佔中九子案擔任專家證人者,就是中大新傳學院院長李立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