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俁病:日本給環境治理史寫上的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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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一名水俁病患者向學生講述患病經歷。 圖片來源:路透社

電影「毒水曝光」(Minamata)改編自日本 1950 年代起的水俁病污染事件。該病成因是攝取受污染的魚和貝類而導致甲基汞中毒,第一宗個案在熊本縣水俁市發現。儘管熊本縣事件已帶來嚴重的教訓,1960 年代中期新潟縣還是出現第二次爆發。環境問題能導致嚴重社會問題 —— 但真正的問題,或許是在人與制度之上。

日本化工企業「窒素株式會社」(下稱窒素公司)1932 年起已開始生產乙醛(acetaldehyde),過程中需要使用汞作催化劑。二戰後日本對乙醛的需求大增,至 1960 年,窒素公司的乙醛佔全日本產量約 4 成。當時日本經濟急待復甦,窒素作為最先進的化工業企業之一,其經濟地位可見一斑。

窒素公司向水俁灣排放含甲基汞污染的污水,當地居民不知情而進食受污染的海產,最終得病。疾病首先在水俁市發現,因而被命名為「水俁病」,及後這個環境公害糾纏社區半個世紀,發展大致可分三個階段。

自 1950 年起,甲基汞引起的環境和衛生污染開始浮現。1953 年左右,當地的貓開始出現奇怪行為,如流口水、搖晃、抽搐或瘋狂奔跑。1956 年,當地醫院陸續發現徵狀類似的精神和身體異常個案,調查人員認為與長期進食受污染海產有關,並將工廠列為可能的污染源,但政府未有採取行動阻止污染或禁止食用魚類。窒素公司知道自己在排放甲基汞,也知道甲基汞是可能因素,然而公司不但未有合作,還不斷妨礙科學研究。政府則選擇站在企業一方,將工業增長置於公共健康之上。直到 1968 年,窒素公司才停止造成甲基汞污染的工序,同年 9 月,政府承認甲基汞是水俁病成因。

1965 年 6 月第二次水俁病爆發,震驚日本社會,亦標誌著反污染運動抬頭。當時,新潟大學醫生公佈阿賀野川沿岸出現水俁病患者,社會的反應與熊本案例並不一樣。一方面,由於 1960 年代中期發生很多破壞環境的事件,媒體對污染問題更加敏感;另一方面,汞中毒的科學知識也建立了基礎,故第二次水俁病爆發初期,科學家和新潟縣政府已懷疑幾個潛在的有機汞來源,並很快鎖定昭和電工。加上新潟縣有數個相對強大的團體,如工會、醫療合作社和左派政黨,這些團體聯合起來,成功展開有效的反污染運動。

第三階段的重點是爭取賠償的鬥爭。最初,窒素公司以非常狹窄的標準,象徵式給予「慰問金」,接受者必須放棄日後追究的權利。1971 年,日本政府制定寬鬆的索賠認可標準,但就在索賠個案和費用飆升後,以有爭議的「專家意見」作為理由,於 1977 年引入更嚴格和狹窄的定義。經過多次訴訟,受害者最終在法律上得勝,於 1995 至 96 年與政府達成政治解決方案

但相關方案未有解決兩個關鍵問題:釐清政府的責任,以及如何認證病人。日本最高法院於 2004 年裁定中央和熊本縣政府有責任阻止水俁病傳播,故大多數未經證明的患者都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對受害者而言,這項裁決標誌著整個運動在日本司法系統中獲得勝利,但裁決距離正式發現水俁病,已經相隔 48 年。

其中一條於 1956 年被驗出含金屬污染的魚,現存於水俣市立水俣病資料館。 圖片來源:路透社

已故日本社會學者、法政大學教授舩橋晴俊指出,三個基本因素對解決環境社會問題有決定性影響:

  1. 有效和公正的司法系統;
  2. 成熟的公共領域(Public sphere),作為定義價值觀、科學研究和公正決策中合理優先事項的基礎;以及
  3. 與環境問題有關的人民質素。

在水俁病事件中,日本司法制度多次擔當關鍵角色,為恢復環境治理作出貢獻。最高法院的裁決最終追究了兩家公司、縣政府和中央政府對爆發水俁病的責任,為受害者陣營帶來道義上以及政治上的勝利。

然而,司法系統也不免有缺陷和局限。這些公害事件依靠受害者提出訴訟,但提訴對受害者來說並不容易,因為準備訴訟需要有強大的受害者組織以及支持團體,包括律師和科學家。而且法院要作出判決,往往需要很長時間,在法律面前,弱勢的受害者仍要長期蒙冤。

其次,公共領域是民主的普遍基礎。從狹義上說,它是公正解決環境問題的基礎,通過公共領域的討論,社會決策才可以真正反映人民的意見和意願。相反,缺乏公共領域,通常只會產生不公正的解決方案。

舩橋晴俊分析指,所有社會的環境治理,最終都建立在個人質素上,因為它影響每個社會機構和公共領域的工作。水俁病的經驗表明,個人質素對解決環境問題非常重要,包括對環境價值的敏感度、正義感、洞察力、研究技能和頑強意志等。舩橋晴俊直言:「在水俁病的歷史上,每當發生嚴重錯誤時,我們都會發現,在決策過程中扮演重要角色的人,完全缺乏這些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