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衍蒨:認領遺體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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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不清楚香港認領遺體的手續,又或是甚麼時候才可以領回遺體,辦理殯葬儀式。就藉著這個機會,向大家講解一下吧!

俗語有云:「生死有命,富貴由天。」每個人都有走到終點的一刻,但在華人文化中,談論死亡卻是一個禁忌。不過,隨著時代及社會變遷,不同事件的發生,使大家開始願意瞭解更多有關死者及身後事的權益和做法。以三言兩語將整個制度(只限香港相關的部分)解釋清楚有點困難,不過做法及手續可以嘗試整理如下。

死亡在法律上分為「自然死亡」及「非自然死亡」兩大類。因此,其處理過程、甚至需要填寫或索取的表格也有不同。它們的分界線為:

  1. 在醫院留院超過 24 小時或以上才離世,並且死因明確的話,就會被定性為「自然死亡」;
  2. 若入院不足 24 小時、死因不明確,或因意外而離世,則會被定性為「非自然死亡」。

當被定性為非自然死亡,案件就會轉交死因裁判庭(俗稱死因庭),讓死因裁判官決定是否需要解剖及開庭審議有關個案的死因。

不論是自然還是非自然死亡的個案,都必須持有領回遺體證明書,以及取得葬紙後才能認領遺體,殮葬先人。

在自然死亡的個案中,當先人離世後,親屬可以在醫院領取「死因醫學證明書」(Form 18)、「醫學證明書(火葬)」(Form 2)及「認領遺體證明書」,並在殮房出示。同時,他們亦可在領取 Form 18 後,到聯合辦事處申請死亡證(Form 12)、火葬紙(Form 3,辦理時必須帶備 Form 2)或土葬紙 (Form 10)。完成後,便能夠帶同以上文件預訂殯儀服務,辦理葬禮手續。

而非自然死亡個案則有點不同。遺體送到公眾殮房後,警方會通知家屬前往認領,並與法醫會面。若沒有任何疑問或額外要求,親屬會在殮房取得「領取殮葬文件證明書」及「領回遺體證明書」。隨後,個案就會進入死因庭,並根據裁判結果而決定下一步。如果死因裁判官簽發了「批准屍體埋葬/火葬證明書」(俗稱葬紙),家屬即可在批出後的下一個工作天,帶同「領取殮葬文件證明書」回到公眾殮房,亦可帶同「領回遺體證明書」取回遺體並安排殯儀儀式。當死因裁判官正式裁定死因後,死亡登記官就會通知家屬到生死登記處辦理及領取「死亡證」。

若親屬有意申請解剖豁免,應在會見法醫科醫生時作出通知,但最終決定權仍歸於死因裁判官;而如果希望申領解剖報告副本,則必須直接向死因裁判官申請。

參考資料

※ 此欄文章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

一名香港土生土長的骨頭說故人,馬不停蹄地飛到世界各地尋找及代言骨頭的故事,讓他們成為事情最後及誠實的無聲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