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自然也應享有「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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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北美 Anishinaabe 族原住民曾因油管洩漏污染水源進行示威。 圖片來源:JASON REDMOND/AFP via Getty Images

1953 年,美國五大湖(the Great Lakes)地區開始建設湖底油管,但管道於 50 年間已發生 33 次洩漏事故,釋出至少 110 萬加侖燃油,污染鄰近湖泊及海岸線。為阻止油管繼續運作以保育環境,當地原住民律師作出一個重大決定,為大自然爭取「公民身份和權利」。

五大湖位於美國和加拿大的交界,附近為北美原住民 Anishinaabe 族的居住地。對於他們來說,野米(wild rice)是珍貴而神聖,但油管意外嚴重影響收成。因此,當地律師 Frank Bibeau 希望令野米於部落法(Tribal Law)中,取得其「自然權(Right of Nature)」。

「自然權」提倡大自然應享有跟人一樣的權利,例如生存和繁殖等,並受法律保護。而人類則有義務維持眾生的權利,以達致「人類、物種、地球」三者和平共存。

「自然權」一說雖鮮有聽聞,但並非史無前例:2008 年,厄瓜多爾便將「自然權」納入國家憲法,開創全球先河,玻利維亞烏干達亦緊隨其後;去年 2 月,明尼蘇達州齊佩瓦部落(Minnesota Chippewa Tribe)之一的 The White Earth Band of Ojibwe,訂立「野米權利法(Rights of Manoomin law)」,確保野米在潔淨水源下種植,成為全球第一種指名享有權利的農作物。

Bibeau 在參考「野米權利法」後,決定將「自然權」帶到國家法律層面。「在造物主的創造下,我們和農作物的關係應是『對等的夥伴』,而非『主僕』。」他接受「德國之聲」訪問時說:「原住民收成的野米多數拿來吃,其餘的則留作種植。我們的生命循環和野米無異,兩者都是大自然的一分子。」

但地球資源有限,環境保育與經濟發展容易陷入衝突。厄瓜多爾的「自然權」禁止任何威脅森林的活動,例如修橋補路、大量種植等,但並不足以扭轉整個旨在發展經濟的體系,部分人早已因商業理由,選擇無視「自然權」。

政治科學家 Mihnea Tanasescu 更加批評,訂立「自然權」乃是多此一舉:「原住民族一直懂得可持續地利用自然資源,他們之間有著『策略性的關係』,我們不需要在哲學層面上認可大自然的身份,或給予它甚麼權利。」

環保團體 Australian Earth Laws Alliance 創辦人之一 Michelle Maloney 則認為,「自然權」有助連繫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協力保護地球:「人類對大自然予取予求,但甚少給予關懷和呵護。因此,作為起步點或轉捩點也好,『自然權』是一個充滿力量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