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隔一兩個月,就有「連登」帖子提出要組織地區自衛隊,從保護重要人物(例如「爆眼少女」)免受警方騷擾,到一起團練方便調派武力,最後似乎都沒有成事。然而,在香港殖民初期,自衛隊早已出現,名為「團防局(District Watch Force)」。
1842 年在簽訂「南京條約」之後,港島區被割讓成為英國殖民地。初期殖民政府沿用印度間接統治手段,並沒有太大干預當時在港華人社區的事務。基於種族原因以及文化差異,當時英政府並不想,也沒有能力介入本地人事務。當時主要由英國人與印度人組成的香港警察,與本地華人社群言語不通,根本無法維持治安,在娼妓以及賭博這些範疇更是針鋒相對。加上英政府對於保護華人商人反應消極,大部分警察主要集中守衛歐洲人聚居的中區一帶。1844 年英政府宣佈頒令承認當時的華人治安官(亦即「保甲」以及「保長」)。然而,由於當時普遍歐洲人認為中國人根本不可信任,無法樹立英國的文化規章制度(例如女性的基本人權),此制度於 1861 年被廢。
在 1861 到 1866 年這段空窗期中,本地商人早就聘請了不少保鑣及打更佬,以保衛街坊和自己的財產,但華人社區仍對保安有迫切需求。1866 年,香港不少英文報紙報道廣東有關騷亂的謠言,成為了華人精英向時任港督麥當奴爵士談判的籌碼,再次提出成立華人自衛隊組織。由於「團防局」是由華人商人自資組成,並不需要額外加重英政府的財政負擔,因而獲得支持。翌年成立的「團防局」巡防有著與當時軍裝警員近乎同等的權力,負責維持治安,成本由華人社區的每家每戶攤分。
團防局當時還有第二個作用,就是推動殖民政府的衛生政策。1894 年香港鼠疫大爆發,此後近 30 年都無法根絕,說明了衛生問題的嚴重性。然而當時華人不信任西醫,也不信任殖民政府,導致死者屍體未被妥善埋葬,單是 1894 年就死了 2,000 多人。「團防局」因此成為向華人社區普及衛生資訊,以及執行衛生法例的主要組織。
當然,「團防局」一直受到殖民政府監控,不能說是對抗政府的手段。然而在組織以及政治層面上,也許我們可以以史為鑒,警察作為社會控制的最終手段並非必然,即使是在香港,也曾經有過一個時空有兩個不同的隊伍同時維持治安秩序。唯有從組織層面思考,我們才能夠想得更長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