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明:「不平等條約」的心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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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2 年,大清帝國於第一次鴉片戰爭戰敗後,與英國簽署「南京條約」。 圖片來源:Print Collector/Getty Images

美中簽訂第一階段貿易協議,總統親自主持儀式,於是有人說:看,美國總統只能和中國副總理簽字,而不是和中國主席面對面,可見中國更有面子。

或許這也是美國的用意,因為從歷史經驗可知:對於一個專制國家,國家利益受損,尚可以為龐大的人口所消化;但統治者需要神一樣的權威,來維持統治的 legitimacy,切不可失。反正這位美國總統出了名「利字當頭」,不拘小節,要他給個面子,他很疏爽的。

但是歷史經驗又在提醒中國人提防「不平等條約」,雖然他們絕大多數還不知道這份協議的具體內容,卻也口耳相傳,言之鑿鑿,認定美國欺人太甚,因為「廢除不平等條約」是中國革命成功的標誌之一,是帝國主義「不平等」,令中國人民奮起反抗,追求解放。

問題是,如果追問「不平等條約」到底不平等在哪裡,對中國和中國人究竟造成甚麼影響和傷害,一般只會得到「中國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中國國際社會地位下降」,「中國人民自發反抗帝國主義侵略」等宏大而空泛的結論。

其實,清朝和日本簽「馬關條約」的時候,大多數主戰的官員都認為,由李鴻章去簽約,丟臉的只是他一個人,太后和皇帝的尊嚴依然毫髮無損。至於百姓,當然沒有任何發言權,無論國庫盈虧,賠多少錢給日本,百姓反正也享受不到,或者一如既往做牛做馬。知識分子不但沒有仇恨日本,反而興起向日本求教的風氣,民間關係不退反進。

如果從這個邏輯推論,中國歷史課本上所謂「喪權辱國」四個字,其實是後人編造的概念 —— 那時候的中國,不要說沒有公民,連國民觀念也尚未形成,到底喪了誰的權,辱了誰的國呢?

歷史課本把晚清和西方簽訂的條約,一律稱為「不平等條約」,並不是為「不平等」而叫屈,而是因為打了敗仗,必須付出賠款割地的代價,心有不甘。

譬如「南京條約」要求賠款 2,100 萬銀元,是賠了甚麼呢?其中 600 萬賠的是林則徐銷毀的鴉片,屬於私人財產;主要是英國的軍費 1,200 萬,300 萬則是清償洋行拖欠英商的債,完全意義上的賠款只有軍費這一部分,相當於 850 萬兩銀,而清朝一年稅收是 4,100 多萬兩銀。

當然,割地可以說是 extra 的要求,純粹是當時英軍需要一個方便落腳的地方,又可以按照自己的規矩行事,而不必跟大清的官員糾纏不清。只不過,回望歷史的話,我想,寧願英國割佔香港的中國人,不會在少數,包括反清愛國的孫中山。雖然時至今日,大多數中國人依然死咬著「不平等」的字面意義不放,並不重視條約的真實後果。

孫中山和其他知識分子一樣,對「不平等條約」耿耿於懷,其中最不能接受的在於領事裁判權 —— 是外國領事享有的治權,侵犯了中國的主權,雖然當時這個主權是由愛新覺羅家族享有。

矛盾的是,租界的領事裁判權(早期以英國為代表),成為許多難民和革命青年的避難所,尤其是知識分子可以享受言論自由,「領事裁判權」某程度上是保護了中國的革命種子和知識精英,醞釀了國家民族的觀念,才有「建立民國」的革命目標。

加上後來許多二三流國家的領事也都享有治外法權,領事裁判權大幅「貶值」,這些國家本身的法治傳統,也和英美差距甚遠,算不上文明先進。當然最主要的是,民國建立,中國人民自由了,不再是受壓迫的奴隸,主權屬於中國人民,當然不容外國領事裁判權的侵犯。

但是孫中山稱,中國革命尚未成功,是因為外部障礙,亦即這些不平等條約:「我們中國做十幾國的殖民地,那十幾國只到中國來享特別權利,只來虐待中國人,毫不盡義務。所以我們中國人做人的奴隸,沾不到一點主人的恩惠,只是受虐待,只見有痛苦。逼到在中國之內無路可走,寧可跑到外國去做一國的奴隸,好像廣東人就近便跑到香港,遠一點便跑到南洋群島和南北美洲一樣。」

孫中山將西方「十幾國」一概視為奴隸主,而無視其中英美教會、學校、醫院、商業貿易帶來文明的啟蒙,很難說不是以偏概全:簽了各種對外條約,有如欠了周身債,當然很痛苦,但這不是中國人當奴隸的主要原因:洋人沒有來的時候,中國人做大明、大清的奴隸,比他們在香港、南洋、南美還要淒慘。

事實上,即使十七八國的領事裁判權聯合在一起,也不可能形成一個迫使中國人當奴隸的極權政府 —— 但是欠了周身債,西方「列強」對政府各種事務插手干預,政府弱小,無法大一統,變得像美國一樣強大,對於民國的政治家和知識分子,才是心頭大恨。

「不平等條約」是民國知識分子發明的概念,其實反倒留下了一個懸念:到底平等條約長甚麼樣呢?直到幾時,中國人才會覺得自己和別人是平等的呢?談判和協議過程,以及契約精神,都是基於平等的原則,但平等原則不能保證結果是平分秋色,高叫不平等的,只是埋怨自己不是佔上風的那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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