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在戰爭中,暴力衝突無可避免,但基於人道立場,國際社會普遍同意需要對軍事衝突的武器使用作出規管。例如最常被媒體引用到的「日內瓦公約」,就規定交戰雙方應避免使用違反人道原則的武器,同時提供對非戰鬥人員(例如醫生、戰俘、傷者)的處理指引。本文將講述在國際公約框架下,五種常規戰爭中禁用的武器。
1. 反步兵用地雷
雖然地雷在戰爭電影中十分常見,但根據一條針對反步兵用地雷而制定的條約(註 1),部分地雷已經在常規戰爭中禁止使用(例如以塑膠製、難以被探測的地雷),該條約同時禁止在越戰中常用的利誘式陷阱(Booby-Traps)。越戰期間,美越雙方都在境內放置大量地雷,傷及無數士兵及平民。根據統計,這些地雷連同其他未爆炸的炮彈在戰後造成超過十萬平民傷亡。
2. 雷射可致盲武器
雷射可致盲武器在 1980 年簽訂的「特定武器限制公約」(註 2)中被列為禁止使用。有別於震撼彈(Stun grenade)等暫時阻礙視力的非致命武器,激光致盲武器(Blinding Laser Weapon)可導致永久視力受損,因此基於人道立場被禁止使用。早在 1960 年代,美國就開始研發軍用雷射武器;在 1982 年福克蘭島戰爭(Falklands War),英軍軍艦亦曾對阿根廷戰機發射艦載雷射炮,用以短暫眩暈敵機機師。
3. 燃燒類型武器
火焰噴射器是另一種在戰爭電影中常見的禁用武器,在二戰期間常用於攻擊戰壕、碉堡及其他防禦工事。國際公約(註 3)規定火焰噴射器等燃燒類型武器(包括燃燒彈、汽油彈)不能用作殲滅敵人,亦不能在交戰時用作燒毀敵人據點或所在車輛。
4. 化學毒氣
國際公約(註 4)禁止在戰場上使用化學毒氣,包括神經毒氣(Nerve Gas)或芥子毒氣(Mustard Gas)等等。神經毒氣會嚴重影響人體的神經系統,可引致呼吸困難、心律不正、內出血,並在短時間內致死。另一種被禁用的生化武器為芥子毒氣:德軍在一戰期間首先使用芥子毒氣,後來協約國使用類似的化學武器反擊。芥子毒氣可令接觸者短暫失明,皮膚有類似燒傷的刺痛,以及嚴重影響呼吸。根據統計,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化學毒氣造成近十萬人死亡,過百萬人受傷。
5. 催淚彈
雖然世界各國警方經常以催淚彈作為人群驅散工具,但其實在常規戰爭中,使用催淚彈違反國際公約(註 4)。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法軍首度嘗試利用催淚彈迫使敵軍離開防禦工事。類似的戰術一直運用到越戰,直到 1993 年化學武器公約限制軍方使用催淚彈,但警方卻未受規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