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月 11 日,香港示威者再次號召三罷,並於朝早四處堵路,其中在西灣河,一名 21 歲少年,在手無寸鐵的情況下被警方以真槍射擊。在世界各地的社會運動,示威者都會以佔領主要幹道為抗爭手段,而同樣地,部分人尤其資本家,會責難他們阻人上班。相關的討論已爭論幾十年,示威者有甚麼道德理據進行佔路?
公路本來就是非常現代的產物,各地政府在二戰後,大舉興建和擴充公路,藉以聯繁各地,促進人流和貨流,從而支撐整個國家經濟的發展,例如美國聯邦政府 1955 年公佈的州際公路系統(US Interstate Highway System)大綱,就希望建立逾 41,000 里的州際公路。然而,發展公路為當地居民和環境帶來沉重代價,小至噪音、空氣污染,大至水源污染,甚至強拆迫遷。於是,早在 60 年代,各個發達國家就有所謂的公路革命(Highway Revolt),佔領幹道,成為居民阻止公路計劃的其中一種手段。除了美國和英國,澳洲墨爾本和悉尼、加拿大等地都有類似示威,有公路計劃因而被迫取消。
而以佔路作為示威手段,亦慢慢不限於城市規劃議題,美國新聞網 The Intercept 就嘗試疏理工運者佔路的歷史。文章指出,90 年代 Justice for Janitors 運動時,示威者首次將佔路手段應用於工運。當時清潔工組織起來,在華盛頓佔路,要求改善薪酬待遇,成員在大橋架路障,並堵塞繁忙的車路。1995 年,他們更曾阻塞 Theodore Roosevelt Memorial Bridge,影響數以十萬計華盛頓人的交通。美國汽車協會當時直斥有關行動是「交通恐怖主義」,但 Justice for Janitors 事後深得清潔工人的支持,全華盛頓有 9 成清潔工都是他們工會的會員。到近年,很多示威運動,例如 Black Lives Matter 在美國和英國的示威,以及上月直捲全球的 Extinction Rebellion 中,佔路已成為家常便飯。
多年來,保守派和資本家都大力抨擊示威者的佔路行為,共和黨人 Doug Ericksen 就曾經提出「經濟恐怖主義」法案,賦予華盛頓州政府嚴懲佔路者的權力,最高可囚禁五年,罰款一萬美元。Doug Ericksen 表示自己堅定尊重人們享有示威自由,但當示威影響到人們的生活,威脅別人的財產,就完全過了火。他聲言訴諸恐懼、威嚇和破壞,不是一個具合法性的政治表達形式。
Justice for Janitors 早年的發起人、美國工運領袖 Stephen Lerner 駁斥批評時指,清潔工彷彿被社會當作透明,他們的存在總是被忽視,他們的聲音總是無法被傾聽。當他們佔領公路時,人們總是提出過百樣的「選項」,並著他們應該做某某行動,不應佔路。可是,那些所謂的「選項」,他們都一一做過,他們曾經寫過無數信件,簽過無數聯署,發起多次訴訟;在示威初期,他們嘗試在晚上於資本家和政府的大樓示威,但一一無人傾聽,他們只能佔路,令權貴利益受損,迫令他們注意到示威者的訴求。
美國社運人士 John Halstead 在網站 HuffPost 上撰文表示,美國憲法保障集會權利,卻沒有所謂在道路行駛的權利,人們不能把商業利益凌駕集會自由。有人或者覺得佔路會「阻人上班」,但示威就是要迫令人們停下來,要整個社會體制停止運轉,即使只是阻擋到數分鐘也好,因為這個體制正不斷殺人,不斷破壞環境。「上班」就是繼續參與這個體制,人們應停下來反思參與這個體制會帶來甚麼社會代價,佔路是會帶來不便,但社會變革從來都不曾方便;人們或會因感到憤怒,而不同情運動。但當人們感到不便、不快、憤怒,人們才發現不能一切照舊,才會有反思的可能,這就是任何變革的起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