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名加泰隆尼亞獨派領袖,因為 2017 年舉辦獨立公投,於今個月被西班牙最高法院判囚 9 至 13 年,事件觸發當地大規模示威。在香港,超過 4 個月的反送中運動,警方至今亦拘捕超過 2,600 名示威者,現時有四百多名被起訴。當警察濫捕變成常態,就會出現愈來愈多「政治犯」,可是如何定義「政治犯」一直是複雜議題。
布魯內爾大學教授 Susan Easton 是監獄政治的專家,研究政府如何透過拘禁來規訓社會行為,監獄又如何成為一個政治場所。去年她便出版著作 The Politics of the Prison and the Prisoner: Zoon Politikon,當中部分篇幅講述政治犯的概念。她指出「政治犯」最寬鬆的定義是,一個人因為他的政治信仰或活動而被拘捕,這也是一般市民的理解。然而,這個定義衍生很多爭議,例如他們的政治活動若果涉及暴力行為,他們還算不算單純的「政治犯」?國際特赦組織就創造了「良心犯」(Prisoners of Conscience)一詞,意指沒有做出或教唆暴力行為,卻因政治或社經背景而被囚禁的人,而組織在 1961 年成立時,本身目的就是要爭取釋放兩名在葡萄牙的學生良心犯。歐洲委員會發展出一套更清晰的「政治犯」定義,比「良心犯」寬鬆,不單包括單純因政治原因被囚的人,也包括一些因為政治原因得不到公平審訊和判罰不成比例的人;但是,他們會排除確切干犯恐怖主義罪行者。
她引用北愛爾蘭的例子,指出定義「政治犯」,從來都是一場政治角力。在長達三十年的北愛問題中,有接近 3 萬人因政治活動被拘禁,可是,英國政府一直不肯承認北愛的軍事組織成員是政治罪犯,更把他們隔離拘禁在惡名昭著的梅茲監獄(Maze Prison),待遇極差,連充足衣物也沒有。政治犯的待遇問題令北愛問題持續發酵,監獄內部,囚犯們也進行大型不合作運動,例如絕食抗議。1980 至 1981 年間,共 10 名囚犯活生生餓死;其他的不合作運動還有毛毯抗議(Blanket Protest),政治犯拒絕穿上囚衣,只披毛毯,以示他們不是一般罪犯;另外也有不洗澡運動(No-wash Protest),政治犯們拒絕步出監倉沖涼如廁。他們在 1980 年提出五大訴求,包括不用穿囚衣,不用強制勞動,有結社自由,有接受探訪和書信自由,以及賠償示威期間金錢損失。
雖然他們的政治犯地位沒有得到正式確認,但他們爭取到以上訴求,而且在英國和北愛共和軍商議和平協定的時候,某些政治犯也扮演重要作用,並成為新芬黨的骨幹。上任新芬黨領袖格里.亞當斯(Gerry Adams)也曾經是政治犯,囚犯絕食抗議時,已經獲釋的他向英國政府交涉,過程中為新芬黨贏得極大同情。
Easton 在書中指出,監禁本身就是政治性的。某個意義上,普通罪犯之所以犯事,背後有一大串的政治、社經、種族、政策失誤因素,而政府運用權力把這些犯事者囚禁,就是政治行為;政治作為形容詞的話,每個囚犯都可以是政治犯。可是,「政治犯」的定義對各方都十分重要,對於抗爭者而言,這個身份認同可強化他們的信念,增加自己的社會感染力,爭取各界同情及比一般囚犯更好的人權待遇。至於政府方面,他們會希望把異見者的政治參與,包裝成治安問題、犯罪問題,在輿論戰場上把他們打成一般罪犯,來合理化他們對異見者的監禁和打壓。然而,Easton 指政治囚禁往往只會適得其反,令到政治犯的理念更廣為人知。80 年代北愛新芬黨走進主流,以至 2017 年西班牙拘捕獨派領袖引發大型示威都顯示,政權只倚賴高壓手段,是徒勞無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