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這個頭顱的臉部創傷,第一時間是要判斷傷口屬於「死時(perimortem)」還是「生前(antemortem)」。種種跡象看來,傷口沒有任何癒合痕跡,其邊緣的質感及顏色都與周邊一致並且比較滑。因此我可以斷定,這些在右邊臉的創傷是死時造成的。
頭顱上及臉部骨頭的組成,可說是身體最複雜的地方。臉部創傷代表了受傷的嚴重性,而在處理上也有一定的困難,特別是傷者需要先穩定呼吸、脈搏、血壓,甚至要先處理好其他部位的傷口,才能開始處理臉部的傷痕。
臉部上的創傷一般都被認為是死時創傷,尤其是在鼻腔、鼻子及上顎附近的創傷。就著這個說法,學者們以 3 種不同的 Le Fort Fractures 形容 3 個臉部受傷的層次。換句話說,任何與頭、臉、頸有關的傷痕,都與近身攻擊(interpersonal violence)有關。
有學者與外國急症科醫生分別發表學術文章,指明臉部及頭部創傷常見於家暴或配偶暴力事件(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他們都寫道,任何頭、臉、頸受傷(Head, Face and Neck injuries)都是家暴的頭號警鐘,繼而就是胸腔及腹部。按照臨床及法醫科研究,約有 6 到 7 成的臉部創傷會牽涉眼眶(orbits),另外也有鼻骨骨折、顴弓(zygomatic arch)及 3 種上顎骨骨折(Maxillary fracture)的其中一種 —— Le Fort I。Le Fort I 骨折是指骨折由齒槽上緣(maxillary alveolar process)橫向裂開,當中包含鼻中隔硬骨的部分。
而任何針對頭部(特別是顱骨)槍擊造成的高速創傷,基本上都避不開臉部或顏面骨折。子彈為突如其來的外在壓力,使顱內壓力增加,從而令顏面上的骨頭「爆破」式折開,以排解額外的負擔及壓力。情況就有如在充滿空氣的氣球外,突然被尖銳物戳破一樣,尖銳物所帶來的壓力最終使氣球爆破。這「爆破」的效果最先影響及傷害頭顱骨內最薄、最不吃力的骨頭。
按照眼前的案例來說,受力點就是右眼眼眶裡的背面及篩骨(ethmoid)—— 位於眼窩內靠鼻樑的一邊。子彈所引發的外力力量並沒有於眼眶停止,更一直延伸到鼻子,並將臉的下半部分完全分離。在受傷時,軟組織可以把這些骨頭固定,但隨著軟組織流失,碎骨亦會同時流失。這種受傷的模式就與上顎骨骨折的第二種 —— Le Fort II 吻合。當然,臉部的骨折不止於 3 種,並會按照造成創傷的環境及趨勢有所變化,可能會比較複雜。因此,在研究臉部骨折及頭顱骨折時,必須要謹慎。
正當我整理臉部分析的結果,並寫到報告裡面時,研究所主管 Kayla 走過來問我有甚麼發現,並且問我是否可以進行抽 DNA 的步驟。
「死者生前多次經歷了不同的頭部創傷,分別有兩次銳器創傷,分佈在頭的兩邊,並且在右邊有一處已經癒合的凹陷性骨折。」我邊簡報著,邊用手指示意創傷處,並接著說,「死者沒有因此喪命。在一段長時間後再受襲擊,襲擊有著槍擊的特徵。子彈從死者的眼眶前方進入,繼而引發眼眶裡的篩骨碎掉。這骨折及創傷模式絕對符合 Le Fort II 的模式。」
我吸一口氣,總結說:「我相信這是他的死因。」Kayla 聽著也點點頭,並示意我趕快把眼前的報告整理好,然後拍照傳檔,趕著在限期之前把 DNA 標本抽好。
最後透過 DNA 的鑑定,我們成功在失蹤人口的資料庫裡,找到死者的家屬及身份。同時,當地警方亦正式接手調查背後的冤情及故事。透過骸骨找到了他們的經歷,讓他們死前的一切重見天日,讓公義回歸於他們,這絕對是法醫人類學的宗旨。
參考資料
- Berryman, H.E., & Symes, S.A. (1998). Recognizing Gunshot and Blunt Cranial Trauma Through Fracture Interpretation. In K.J. Reichs (Ed.) Forensic Osteology (2nd ed.), (pp. 333-352). Springfield, IL: CC Thomas.
- Brogdon, B.G., Vogel, H., & McDowell, J.D. (2003). A Radiologic Atlas of Abuse, Torture, Terrorism, and Inflicted Trauma. New York: CRC 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