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近幾星期,英國本土人都對香港的示威行動有多少認知,基本上每個週末各大電視台的新聞報道都有關於香港的消息 —— 示威者衝擊、警察濫暴、元朗恐怖襲擊都鉅細無遺曝露於國際焦點下。筆者執筆當日,更有本地同事向筆者表達,官方的新聞發佈會完全無助於解決紛爭,相反更煽動對立。
當筆者向同事說起 721 的元朗恐襲,大家也認為不能置信,分析各時間點及警方的部署時,連英國人也嘩然、失聲。同事更提及,在英國有一宗非常知名,有關警員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案例,非常值得香港人借鑒。
1979 年,英國警員 R v Dytham 於當值期間行經一所夜店,當時距離門口大概 30 碼,親眼目睹一男子被圍毆,當時該男子亦有尖叫求救,但由於 Dytham 考慮到自己接近下班時間,於是轉身離去,放棄執行職務,結果該名男子被圍毆致死。
警員最後被重判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及瀆職,判詞亦提及該名警員並非單單的失職,而是有意不執行職務保護受害男子,導致其死亡,因此是絕對的瀆職。
回看香港,721 時,兩名軍裝警員在元朗西鐵站目睹白衣人襲擊市民大眾,卻選擇轉身離開,警方的官方回覆是警員感到支援不足,於是暫時撤退,等待支援;另外警方於前一天已收到情報卻沒有安排部署,及後解釋區內警力不足。這些解釋不知在法律面前又是否合理?又是否符合警察保護市民的天職?警方於當時又是否有意不執行職務?筆者不是法官也不是律師,所以無法定案,但筆者相信如果案件在英國法庭按普通法審判,並引用以上案例,估計結果也呼之欲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