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逃犯條例弄至滿城風雨,激發 200 萬人上街,連帶引起對警方使用過分武力的質疑。在 50 多年前,也有一個逃犯引發大規模社會運動,促成香港「廉政公署」成立。葛柏案是導致廉政公署成立的直接原因,亦是廉政公署成立後辦理的第一宗案件。
葛柏案導火線
於 1973 年 4 月底,香港警方接到舉報,指香港總警司葛柏有來路不明的巨款匯往海外,交由當時的反貪部門「反貪污辦公室」進行調查。到 6 月 4 日,署理律政司簽發通知書,要求葛柏在 7 日內解釋額外資金來源,其時警方已把葛柏列入監視名單。惟 4 日後,葛柏成功偷乘飛機,飛往英國。
1973 年 6 月 13 日,港督麥理浩任命高級按察司百里渠爵士進行有關貪污和葛柏案的調查。據其調查,葛柏是利用其可在機場通行的民航處許可證,順利乘坐前往新加坡的客機,再轉機飛抵英國。
葛柏案引起社會強烈反應,一來是市民忍受貪污問題已久,二是政府治理貪污成績不彰,再加上當時經濟不景、股市狂瀉。證據確鑿卻功虧一簣,讓葛柏逃脫,事件成為發洩社會不滿的契機。一群學生率先提出「反貪污、捉葛柏」的訴求,發展成大規模社會運動。
葛柏於 1974 年 4 月在英國家中被警方以「1967 年逃犯法令」拘捕,當時剛成立的香港廉政公署要求引渡,但葛柏在香港所嫌疑干犯的罪行是基於「財政狀況與官職收入不相符」,英國並沒有對等法例,因此英方最初拒絕引渡要求。後來廉署取得兩名轉做污點證人的前警司口供,改以收取 2.5 萬的貪污罪證,成功在英國法庭申請引渡葛柏。葛柏於 1975 年 1 月引渡返港,同年 2 月被法院裁定一項串謀貪污和一項受賄罪罪名成立,判監 4 年。
廉政公署在 30 周年紀念特刊提及一個假設,如果葛柏當年是留在香港受審,而不是逃回英國,廉政公署也許不會那麼迅速成立。
對貪腐大本營的警方不存信任
在葛柏案發生之前,香港本身已經有反貪污的部門。與英國的管理體制相同,由警方負責反貪工作。1948 年,港英政府條例借鑒英國的相關法律,公佈「防止貪污條例」。在條例生效後,警方刑事調查部內設立專門的反貪部門,名為「反貪分部」。1952 年脫離刑事調查部,成為警務部門中的準自治機構。1954 年毒品調查科併入反貪部門,因毒品買賣、走私和三合會與貪污息息相關。
但這些措施卻無從遏制貪污問題,香港和英國本土的英國人都關注到香港猖獗的貪污現象。在 60 年代,英國工黨議員 Ernest Thornton 因此要求英國殖民地大臣任命獨立機構進行調查,但遭拒絕。
為緩解外界壓力,港英政府 1968 年派人到新加坡和錫蘭考察,汲取反貪立法經驗。1970 年 12 月 16日,立法局通過「防止賄賂條例」作為新的反貪法,完善廉政法例的法律基礎。新反貪法變化包括詳細劃分賄賂罪的內容、加重懲處罰則、及罪證假設產生,例如公職人員需圓滿解釋與薪俸不相稱的資產,否則即屬違法。
有法可依並不保證成功。1991 的電影「跛豪」中,呂良偉飾演的毒梟吳國豪有句對白:「天下烏鴉一樣黑,以前那個警務處長,說甚麼除三害,成立一個甚麼反貪污部,結果反出甚麼來了?還不是想自己搞一些名堂多弄點錢。」雖然這是商業電影對白,但點出由警隊的反貪污部自己人查自己人,成效難以理想,尤其是在香港貪污病入膏肓的風氣下。
當時的香港,警察貪污實在是平常事,皆因警察的權力很大,一方面便衣警察需要與各類品流複雜的人打交道,只要肯下功夫,利益勾結的油水十分可觀。而軍裝警員則可以趁巡邏時,利用威權從路邊小販或餐廳中敲詐勒索。中高層的警務人員在外可與黑道幫派合作,協調經營黃賭毒的生意;在內則可以收取下級利益,幫助其升遷。
警隊中的貪污大多是有組織貪污。1973 年百里渠爵士對葛柏事件和香港貪污狀況的第二份報告書中,描述了關於有組織貪污的說法:它就像一輛行駛中的巴士,對於這輛巴士,人們只有三種選擇:如果你想要接受貪污,就登上巴士;如果不想貪污,也沒有關係,你可以在巴士的旁邊,但別管閒事;如果你試圖舉報貪污,這巴士則會把你撞倒、撞傷甚或撞死,你的事業將會完蛋。因此「永遠不要站在巴士前面」。
警務部門本身就是貪污的多發地,市民並不信任警察「自己人查自己人」。事實上,由於警務人員消息靈通,及具備較豐富的反偵查手段,即使被控貪污也容易逃脫懲罰。在 1968、1969 年先後有 3 名警察在審訊前潛逃。而百里渠的調查報告中更指出,「一般人對於警察能否公平熱心地調查貪污案件的能力,似乎大都失去信心。」他表示,除非反貪部能脫離警方獨立,「否則大眾永不會信政府有心撲滅貪污。」
改革成功在於政府高層決心
學者孟順慶在其著作「香港廉政制度研究」指出,政府高層對待貪污的態度及其反貪決心對於廉政機構的成功與否尤其重要。在 60 年代,港府高層並沒有意識到貪污的嚴重性,認為「有關香港貪污嚴重說法是抹黑香港」。時任立法局和市政局議員葉錫恩積極投訴警隊腐敗,時任布政司祁濟時公開反擊她是誇大其詞。香港正按察司何瑾爵士等人則讉責葉錫恩「煸風點火」、指控「毫無根據」。
但港府高層在 60 年代後期態度開始轉變,1968 年戴麟趾政府派員出外考察,成立工作小組起草新貪污法,到 1970 年通過「防止賄賂條例」。直到葛柏案引發政治危機,1973 年 10 月,麥理浩在年度評論中承認,「對大規模貪污的懷疑比我個人想像的更加合理」。
最終港督麥理浩於 1973 年 10 月宣佈成立獨立於警隊的反貪機構。他表示,「很顯然,公眾對一個完全獨立的、分立於包括警方在內的任何政府的機構會更有信心。」1974 年 2 月 15 日,直轄於總督的「廉政公署」正式成立。
參考資料
- 孟順慶:香港廉政制度研究,2017 年,三聯書店。
- 張俊峰:反貪停不了 :廉政公署啟示錄,2010 年,三聯書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