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國家司法制度都有差異,一旦國與國之間有引渡要求,法治、人權便可能成為磋商及達成協議的考慮因素。因此,拒絕移交疑犯不必然等於包庇。近年,荷蘭法院就拒絕了一些國家的引渡要求。法庭關注對方的司法制度,以至一旦疑犯被定罪,所得待遇會否有違人權。這些拒絕引渡的理據或許帶有爭議,但亦有值得參考之處。
波蘭司法改革
去年 10 月,荷蘭法院拒絕波蘭引渡涉嫌販毒的波蘭國民。歐盟成員國之間有著「歐洲逮捕令(European Arrest Warrant,EAW)」引渡措施,波蘭當局亦已發出逮捕令,要求荷蘭交出該名波蘭國民。一般情況下,成員國若發出逮捕令,疑犯所在的歐盟國均需予以協助。荷蘭法院拒絕是次引渡要求,理由在於擔心波蘭推動的司法改革,有損當地法官的獨立性。
去年 4 月,波蘭政府向最高法院頒佈新法,宣佈 7 月 3 日起,降低最高法院法官的退休年齡。除非獲得總統授權延長任期,否則法官年屆 65 歲要立即退休,多達 3 分 1 法官因此面臨提早退休。今年 4 月,歐盟委員會便以保護法官免受政治控制為理據起訴波蘭。委員會指,新法違反司法獨立原則,令最高法院及其他法官日後可能遭受來自總統的壓力。荷蘭法院發出的新聞稿,亦指波蘭司法系統的重大變化,已危及該國法院的獨立性。因此,難以保證涉嫌販毒的波蘭國民,在母國會得公平的審訊。
阿爾巴尼亞
早於 2013 年,阿爾巴尼亞檢察機關指控當地商人 Arben Frroku,參與殺害警察局局長 Dritan Lamaj。Frroku 在初審時因證據不足,贏得無罪判決。但控方在 2015 年上訴獲勝,被判無期徒刑的 Frroku 逃亡至荷蘭。當時,Frroku 的律師 Genc Gjokutaj 為逃亡的當事人發言,指上訴法院的判決受政治壓力影響。
2016 年,身在荷蘭的 Frroku 因行使假護照被捕並判刑。不過 Frroku 同時聲稱,自己以遭受阿爾巴尼亞政治打撃為由,已成功獲得荷蘭庇護。到今年 2 月,荷蘭法院以阿爾巴尼亞的引渡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 3 條為由,拒絕其要求。法院的解釋是,由於阿爾巴尼亞的司法機關已判 Frroku 無期徒刑,意味一旦引渡 Frroku 回國,他將永遠不會獲釋。
英國利物浦監獄
英國本月初竟亦遭荷蘭法院拒絕引渡走私毒品疑犯。不過,荷蘭法官拒絕的理由,絕非批評英國司法制度 —— 問題出自監獄待遇。
位於利物浦的沃爾頓監獄,以環境極為惡劣著稱。「利物浦迴聲報」於 2017 年曾揭露,沃爾頓監獄的囚犯過多,他們被迫生活於骯髒、過度擁擠的牢房,路上佈滿垃圾。英國監獄管理機構(HMIP)的報告亦發現,監獄其中一個區域中老鼠及蟑螂四處流竄、垃圾無法清理,甚為骯髒,報告稱:「沒有其他地方的生活比利物浦監獄更差。」
由於疑犯來自利物浦,荷蘭法院擔心,一旦判刑,疑犯將被判至利物浦的監獄服刑。故法官的裁決認為,當地提供的監獄環境,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 3 條。裁決指,假如嫌犯最終進入當地 3 個監獄中的任何一個,便「面臨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風險。」
荷蘭法院處理上述幾宗案件的要求甚高,部分甚至惹來放過逃犯的批評。但無可否認,法官能基於現有法律條文、其他國家的司法制度,及人權等角度作考慮。任何擁有良好法治的國家或地區,在與其他國家簽訂協議或移交疑犯前,審視對方能否滿足這些條件,應是基本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