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電視節目將日本的戰後「團地」建設,與香港的公屋制度相提並論。在廣義層面上,兩者的確是有相似之處,作為政府房屋政策,也存在可互相參照的地方。然而,無論在歷史背景、政策發展方向、乃至目的也是迥異。由於日本戰後住宅政策變遷,涉及複雜的政治取向、城市設計與社會環境變化,此文只概述到 1960 年代中期為止的情況。
首先,「團地」一詞嚴格上無特定指明由哪一方興建與營運,其意思乃「集合住宅項目」,只不過由於往往牽涉龐大的資金與長期都市規劃,政府或多或少都有參與。「團地」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 1923 年的關東大地震,翌年,內務省以民間捐款牽頭,成立法人組織「同潤會」,負責重建受地震破壞的東京,需要短時間內興建大量的木造住宅。巧妙的是,「同潤會」會長由當時內務大臣後藤新平兼任,組織成員多是建築師與政府要員。
「同潤會」的成員「剛好」囊括專業人士與政府決策人員,是因為明治政府早就計劃大刀闊斧,把帝都東京重建成現代都市,但礙於業權、既有的工業發展等原因難以全面實現。飛來如此橫禍實屬不幸,但此災的確剛好提供一個重新規劃的機會予政府。可見從一開始,現代日本政府的公共房屋政策已經擁有「災難重建」與「都市規劃」兩面性格,這又與戰後「新市鎮(New Town)」發展有莫大的關係。
時間跳到 1945 年 8 月 15 日,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日本不少城市都於大空襲中變成一片爛地,包括東京在內。戰後日本政府首當其衝要處理的問題之一便是「居住」—— 必須趕及冬季來臨前興建大量緊急住屋,否則在糧食不足與缺乏房屋的情況下過冬,將有大量平民死亡。「大量」即是多少?大概是 420 萬戶。前述的「同潤會」在戰時改組為「住宅營團」但根據駐日盟軍總司令的命令,所有戰時組織必須解散。於是「住宅營團」同樣被解散,興建緊急住屋的責任就落在「戰災復興院」身上。
1945 年 9 月,政府成立「罹災都市應急簡易住宅建設要綱」,透過佔用既有建築物、大量興建規格統一的公營住宅、民間團體分擔建造住宅,為嚴重短缺的住屋提供應急解決方法,可以說是「團地」的前身。但需要注意的是,「公營住宅」並非泛指所有公共房屋,而是特指日本政府房屋政策中的一個類別。
1950 年,「住宅金融公庫法」成立,政府成立法人提供住宅貸款。1951 年,「公營住宅法」成立,「國庫補助住宅」成為恆久性政策。1955 年,「日本住宅公團法」成立,實際上就是戰後被解散的「住宅營團」浴火重生。「公營住宅」下放給自治體(地方行政基層單位),純粹依靠公共開支營運;「公庫住宅」則代表著戰後日本政府房屋政策的最終目標:家庭置業。日本住宅公團與公社興建的集合住宅則處於兩者之間,目標為高速經濟成長年代出現的中產家庭,而這才是我們今天認知中的「團地」。
於是,日本政府的戰後住宅政策主要分成 3 個層次:公庫住宅為中高收入人士提供住宅貸款,成為公司內部房屋福利以及民間金融機構外的貸款渠道;公團與公社住宅(即「團地」)的目標對象是中等收入層,提供租賃或置業購買兩種面向,同時也「分讓」公寓單位(即「分權共有」)予中低收入人士;最後是地方自治體為低收入層提供的「公營住宅」。
正如開首所講,「團地」的建立有兩面性格:「災難重建」與「都市規劃」。一方面,其目的是在戰後重建的歷史背景下,解決住屋不足的問題;另一方面,它扣連著戰後都市規劃,企圖將「居住」從「經濟活動空間」分割。當然,這也是借鑑了美國戰後「郊外住宅」、「衛星都市」等設計概念。「團地」在 5、60 年代扮演了摩登生活的想象,屬於新時代的生活方式,所以非常受歡迎,超額認購至必須以抽籤的形式發售或分租。
「團地」象徵了戰後的集體生活方式,將國民生活歸納成「職場」與「家庭」的空間活動,這點也在「nLDK」與「食寢分離」的室內設計中體現。另外,「團地」置業不一定借公庫之手,另一途徑是公司的房屋福利政策,透過預支薪金的方式付房貸。然而,這又是另一個故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