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世代之下,一部電影,一件衣服以至一杯一碟,事事都講究知識產權。儘管大部分人都說不出哪些東西屬於知識產權的哪個部分,細節如何分類,權利怎樣辯證,但無以名狀的風險已成陰霾。怕越界,惹官司,凡事一不小心就會受到法律訴訟,甚至被劣質商人反咬。知識產權無處不在,有人認為是維護創作者利益的後盾,有人質疑是奸商的法律利劍,紐約城市大學哲學系教授 Samir Chopra 則形容:「知識產權這個詞語,有時只顯得荒謬和有害。」
日常生活中所有事物都能夠跟知識產權扯上關係,如 Samir Chopra 所舉的例子,電腦軟件、電影、流行曲,以至專利藥物的配方,麥當勞那個著名的「金拱門」,還有 Google 這個字本身,都屬於「知識產權」的涵蓋範圍。「為表明我們尊重這些東西的持有者的權利,無論是藍光碟包裝上的嚴正警告,又或者科創公司 CEO 在網絡上的鏗鏘聲明,我們持續要求大眾停止不合法使用這些『財產』,以杜絕『盜版』的出現。但到底這是甚麼類型的『財產』?為甚麼我們當下都習慣使用這類含義廣泛的術語呢?」
「知識產權」當然不是新鮮概念,說法早見於 1845 年,及後在 1967 年便成立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簡稱 WIPO),以保護知識產權持有者的商業利益。不過,隨著數碼網絡年代的降臨,文化傳播和複製技術大為活躍,知識產權的論述遍地可拾,成為一套當代新興的核心話語。但 Samir Chopra 坦言「我們應該抵制使用這個詞彙」:「它已經產生了文化上的破壞,而且是一個很容易被人們當作武器的概念。」
今日很多東西都牽涉到「知識產權」,但並非甚麼都東西都是。以美國為例,法律上早已將「知識產權」的含義,分成 4 個具體領域。
第 1 種是「版權法」(Copyright),即原創的書籍、音樂、雕塑、電影和電腦程式,但並不需要整個作品都是全新的。版權法強調是否創作者原創及其表達形式,而不是單獨的意念。舉例說,使用相同的故事和劇本,在法律框架之下都能夠拍攝許多不同電影。第 2 種是「專利法」(Patents),涵蓋全新和有用的發明和技術,然而,對於主題、創新性和實用性都有嚴格規定。第 3 種是「商標法」(Trademarks),旨在保護消費者避開一些錯誤、混淆視聽和存心欺騙的商品。最 4 種是「商業機密法」(Trade secrets),針對一些能賦予持有者經濟利益,同時受其盡力保密的內容。
儘管都被歸入「知識產權」這個統稱,但上述 4 類法律框架,都有著各自的政策考量。譬如說,版權法激勵公共文化領域的創作生產,專利法允許發明者和用戶在產品研究和開發過程中雙雙受惠,商標法則可以確保商品來源,踢走生產劣製品的偽造商人。
Samir Chopra 形容,過去許多藝術家和創作人都分別受到這些法律條文的保護,但最近,為了應對在數碼時代下出現的新一代科技產品和藝術作品,知識產權這概念逐漸引發了法律上的灰色爭議,免費軟件倡導者 Richard Stallman 及其他學者呼籲重新定義知識產權,並一再質疑:「法律上對有形財產的保護,適用於所謂的知識產權嗎?」
Samir Chopra 進一步提問:「當『知識產權』涵蓋了如此廣泛的法律領域時,它是否一個合適的通用說法?」
據其指出,Richard Stallman 是發起免費軟件運動的代表人物,也是一位專業電腦黑客,主張電腦用家和程式員應該擁有權利自由複製、共享和分發軟件源代碼。他認為,知識產權純粹是一套語言偽術,應該盡快廢除,而人們應該轉為精確和直接地使用「版權」、「專利」、「商標」或「商業秘密」這些有法律依據的詞彙,只有這樣才能撇除知識產權的陰霾,悍衛自己的權益。
無論是「版權」、「專利」、「商標」或「商業秘密」,法律訴訟時的考慮因素、涵蓋對象和約束範圍都不盡相同。如 Richard Stallman 指出,一套法律框架的內容是獨立的,絕少延伸到另一套法律框架,因此,麥當勞的確受到商標法保護,而不是版權法,這是最常見諸於消費者的混淆想像。
「他的說法明智。它(知識產權)不僅含有語意狡辯,而且經常受政治和文化因素影響其結果。」Samir Chopra 解釋指,普遍來說,當人們選擇以「知識產權」來形容某些情況,多數都是錯的。例如不少人都相信,保護知識產權是促進創新的重要因素,所說的其實僅僅是「專利法」。一部照抄的公式化小說 —— 即是毫不創新,但它並不侵犯「知識產權」,而且小說本身亦受到版權法保護。因為版權的定義只在於鼓勵創作者發表新作品,允許他們以此謀生。
再進一步,Samir Chopra 認為,「知識產權」整體而言「甚少涉及鼓勵創作,僅在版權法之中有此動機,而且,在商標法和商業秘密法的框架下,往往是跟鼓勵創作唱反調。」
此外,知識產權所鼓勵的泛性論述,更多時候會模糊了不同法律框架下的爭論焦點。例如,版權訴訟中會爭議何謂「合理使用」(Fair use),專利法則會針對商品的「非顯而易見」(Non-obviousness)特質。然而,將多樣性的爭論歸納於「知識產權」一詞,更容易出現輕率、具誤導性和過度概括的觀點。
為甚麼知識產權仍被頻頻使用?Samir Chopra 一針見血指出:「因為它具有辯證和修飾用途。」對假定的知識產權持有者來說,往往令自己處於一個更有利的位置。「控告某人侵犯版權是一回事,指控某人盜竊財產又是另一件事,前者聽起來似乎能夠以法律途徑解決,後者聽起來像一個赤裸裸的犯罪行為。」
事實上,濫用知識產權,如今已經產生了適得其反的效果,易於混亂和誤導的論述,反而令真正的用家或生產者,在訴訟抗辯中一再吃虧。
Samir Chopra 認為,目前的版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和商業機密法並不至於需要全盤改革(雖然他表明版權法確有修改的必要)但更重要的是,它們必須要跟知識產權這套語言分開。「諸如『他們偷去了我的知識產權』這樣的控訴,其實嚴重缺少信息,於事無補。因為『知識產權』這個統稱,比起它所涵蓋的東西還要模糊。」
無論是藝術還是科學層面,任何涉及創造的東西,都不加區分地歸入知識產權一詞,並沒任何意義。他說:「如果我們所選擇的廣泛術語,並未讓我們更易理解情況,那麼我們就不應該再使用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