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為人知的加拿大法例:假裝施巫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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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有人訛稱茅山道士,以性交轉運或作法祈福騙財騙色,起訴騙徒的罪名有很多,卻從沒有一條「假裝施茅山術」罪。加拿大情況可不一樣,當地有專門針對假女巫的法例,由 19 世紀末至今,「假裝施巫術(Pretending to practise witchcraft)」仍屬刑事罪行,最近就有兩名女性因此遭起訴;同時政府有鑑於法例不合時宜,國會已經通過廢法,有專業女巫讚揚此舉能去除女巫污名。

10 月 19 日,安大略省荷頓區警方公佈,32 歲女子 Dorie “Madeena” Stevenson 涉嫌自稱靈媒,詐騙逾 6 萬加元(約 36 萬港元),被落案控告「假裝施巫術」等 3 項罪名。

一星期後,約克區警方宣佈,以同樣罪名檢控 27 歲多倫多女子 Samantha Stevenson,她涉嫌自稱靈媒,聲稱為一名中年男子驅除家中惡靈,誘騙對方出售房產,並侵吞全數收益,前後合共騙取逾 60 萬加元(約 360 萬港元)。

報道傳出後,很多加拿大人都表示,對這條陳年法例聞所未聞,戴爾豪斯大學(Dalhousie University)法律系教授 Stephen Coughlan 甚至懷疑:「可能連警方都忘記它的存在,或者因為國會正在討論修例,才勾起警方的記憶。」

修習巫術不犯法,但假巫術犯法

事實上,加拿大法例並無禁止人修習巫術,稱為威卡教(Wicca)的新興多神論宗教,以巫術為基礎,在加拿大是合法存在,其他運用巫術的原住民信仰,同樣不屬違法。

然而,加拿大刑事法第 365 條列明,「欺騙地假裝施行或運用巫術、妖術、咒語或招魂」(fraudulently pretends to exercise or to use any kind of witchcraft, sorcery, enchantment or conjuration)則屬犯法,最高可罰款 2,000 加元(約 12,000 港元)、入獄 6 個月。

此條例最早可追溯至 1892 年,據了解是源於 18 世紀的英國法令。歐洲各國曾經歷數個世紀的獵巫風潮,這股狂熱到近代開始有所消退,法律評論期刊 Marquette Law Review 考證指,英國最終於 1735 年修例,「輕罰」假裝施行巫術的「騙子和流氓」,在當時可謂時代的進步。

踏入 21 世紀,援引此條例作出起訴的案件寥寥無幾,而且未曾成功入罪:

  • 2017 年,占星師兼靈媒 Murali Muthyalu 涉嫌以解除詛咒為名,詐騙客戶 10 萬加元(約 60 萬港元),被控以假裝施巫術罪名;被告最終承認詐騙罪名,假巫術罪被撤銷。
  • 2012 年,一名男子自稱「療癒師(healer)」,涉嫌誘騙客戶支付數萬加元以解除詛咒,被控假裝施巫術罪;被告同意支付賠償後,檢察當局撤銷所有控罪。
  • 2009 年,Vishwantee Persaud 被控假裝施巫術及其他數項詐騙罪;被告承認詐騙罪名後,假巫術罪被撤銷。

壓迫女性及少數宗教的陳年舊例?

雖然法例通常只針對詐騙個案,但有論者批評,條例在 21 世紀不合時宜,對女性及修習巫術的文化團體帶有偏見。法律學者 Natasha Bakht 與 Jordan Palmer 在學術期刊 Windsor Review of Legal and Social Issues 發表論文指:「條例特別把這種詐騙形式區分開來,存在對女性及少數宗教群體的歷史壓迫。」

面對法律界的爭議,這條 19 世紀條例即將成為絕響。加拿大總理杜魯多(Justin Trudeau)去年開始提出 C-51 法案修例,革新並廢除不合時宜的舊法例,包括撤銷假裝施巫術罪、嚴禁決鬥罪、褻瀆神明誹謗罪(blasphemous libel)等。國會參議院最終在 10 月通過廢除假裝施巫術罪名,現只待王室御准(royal assent)正式生效。

多倫多藝術家兼女巫 Monica Bodirsky 歡迎修例,她形容這是「源於刻板印象和害怕女巫是魔鬼的陳年舊法」,目前的詐騙罪名已經足夠將騙徒繩之於法,不應該特別針對女巫,「詐騙就是詐騙」。

她以解讀塔羅牌為例,強調專業的女巫所提供的服務,與利用他人信仰或對魔法的恐懼,從客戶身上榨取大筆金錢有根本分別。一位真正專業的算命師,從不會告訴客戶他們受到詛咒,亦不會自稱可以治癒疾病,她只會提供人生建議,而客戶是有權選擇是否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