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衍蒨:人體自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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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末,愛爾蘭的一位 76 歲老人家 Michael Faherty 被發現燒死於家中火爐附近。法醫官驗屍之後,總結為自燃,或人體自燃(Spontaneous human combustion,簡稱 SHC)。此為這名法醫官 25 年來首次判斷此為死因。

調查人員對於法醫的判決(verdict)都表示驚訝,卻不得不認同!原因是,他們首先撇除了掉進火爐的可能性,繼而在現場都蒐集不到任何助燃劑(accelerant),同時亦找不到任何他人曾經闖入其住宅的證據。那麼,到底是甚麼證據令到法醫官有這樣的判決呢?

自燃(Spontaneous combustion)首次於 19 世紀「曼徹斯特報章(Manchester Guardian)」面世,該次報道指出所有自燃個案都源於棉廠(cotton mills)、船及倉庫。這些事故都由於這些工業中心有煤塵(coal dust)甚至沾有油的棉絲等廢物,容易在沒有助燃劑的情況下點燃。不過,一個人到底要如何自己燃起?

按照自燃的定義是當一件物件(如果是人體自燃,該物件就是人)必須是經由化學作用,在沒有外在熱源的情況下由內燃起。而第一次人體自燃的報道能追溯自 1663 年,丹麥解剖學家形容一名巴黎女士燃起,燒成灰燼及化成煙。自此,每每有人體自燃的說法,法醫官都會發現這些自燃者原本『安在家中』,家中除了屍體燒得體無完膚外,多半完好。同時,法醫官都發現這些個案當中的房間,都帶有一陣略甜的煙燻味!

人體自燃這個理論一直受科學界質疑。一般的認知,都是由於個人的習慣及行為影響,例如:飲酒習慣,巫術等(在上一個世紀,這都被說成是上帝的懲罰,因為當時很多有著人體自燃症狀的人都是嗜酒的)!當然,如果受害者在遇害時睡著了,被下毒甚至失去意識而不能移動去撲熄身上的火焰,火焰就會以人體的脂肪作為燃料。

而令人體自燃最為駭人的,必定數事後所拍到的照片!照片中通常都會看到燒過的屍體,手腳依然清晰可見,而受害者的頭及軀幹都被燒到辨認不到,此一般被稱為燈芯效應。據說在罕有的情況下,死者的內臟可以沒有被燒過,而屍體其他部分卻燒成焦。以上種種在當時都被視為「偽科學」的一種,質疑的說法建基於人體中有百分之六十到七十不易燃的物質 —— 水 ,因此人體自燃理應不成立。有說法認為,如果人體真的不在外界火源附近就燃起,那人體自燃案例必可於洗澡、游泳,甚至是潛水時發現。但至今,這些案件還沒有出現。

回到文章開首說的愛爾蘭案例,另外一名法醫指出那名老人家患有第二類糖尿病及高血壓,但肯定他不是死於心臟衰歇。他亦指出,由於屍體被過分燃燒,因此不能肯定死因。相反,負責的那名法醫官則相信老人家的死跟死時旁邊的火爐無關,繼而判斷這個死亡現象與人體自燃吻合。

相信這個答案,只有他老人家,甚至上帝才知道。

參考資料

※ 此欄文章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

一名香港土生土長的骨頭說故人,馬不停蹄地飛到世界各地尋找及代言骨頭的故事,讓他們成為事情最後及誠實的無聲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