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明:平民有權正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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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omas Becket 之死」,成畫於 13 世紀。 圖片來源:Wikimedia Commons

「普通法之父」亨利二世廢除神判法,設立皇家法庭和陪審團等,都不是為了「救民於水火」,而是為了權力的制衡。務實的「制衡」可比甚麼大道理或美好理想要管用得多。

為了籠絡和進一步監管教會,亨利二世提名他最信任的好友 Thomas Becket 出任坎特伯雷大主教。但友誼的小船總是說翻就翻,即使是國王和主教。Becket 反而愈加傾向教會,還辭去了大法官的職務,國王認為他背信棄義,傳說他大發雷霆:「誰來給我搞掉這個多事的教士」( “Will no one rid me of this turbulent priest?”)—— 四個忠心的騎士在 1170 年 12 月 29 日晚上,衝到教堂裡把 Becket 的頭砍了下來,現場一片鮮血和腦漿。

下令謀殺 Becket,想必不是國王的旨意,因為這將適得其反,教會反而得到民意同情。事後,亨利二世前往教堂懺悔,鞭打自己,他更加意識到,樹立王權,靠加強專制是行不通的,而是要讓國民將國王當作正義的保障;但國民更願意相信,正義應該是權利,而不是皇恩浩蕩的賞賜,這一課,就由亨利的小兒子,無地王約翰補上了。

有關大憲章的來龍去脈就不再贅述了。大憲章一共 63 條,主要內容是圍繞「錢」,甚麼魚塘、磨坊、牲口的使用權,麥酒的度量衡,爵位繼承人交的稅金,寡婦繼承財產等。但藏在這些囉哩八的條文裡頭最關鍵的一大原則就是:未經司法判決,任何自由人(Free Man)的財產和人權不受侵犯。

其他重要的還有:各地自由風俗習慣不受侵犯,區分民事和刑事訟訴,皇家法庭只負責刑事;大部分罪行都用罰款來處置,即使重罪罰得傾家蕩產,也要留下基本生存份額,以及,神職人員犯罪,也和普通人同論。

大憲章本來只是國王和貴族的談判,但是貴族底下還有更低級的騎士、軍人,那些人也不會無緣無故愚忠到底,必須要得到個人保障。大憲章簽訂之後,即廣為抄寫流傳,送抵英格蘭每一個郡級法庭,當眾宣讀,幾乎達到人盡皆知的地步。但是約翰沒有那麼容易就範,簽約之後他又發動戰爭,可幸在他得勝的時候就及時病死了。

1556 年的大憲章抄本,曾由富蘭克林(Benjamin Franklin)收藏。

但英國這套保存習慣、按照判例的司法系統,也走到了十字路口。因為當時出現了一個史上最強勢的教宗:英諾森三世(Pope Innocent III)。這位教宗深信:既然靈魂高於肉身,則靈魂的統治者肯定也高於肉身的統治者,王權之獨立分散,當然不及教權的統一專制,身為意大利實質的統治者,為防其他王權強大興起,這就是歐洲各地復興羅馬法的背景。英國到底要跟羅馬法,還是繼續自己的那一套?答案顯而易見。

從 Etherbert 國王開始,英國的司法系統從百戶區的集會,到封建的郡級法庭,再加上亨利二世的皇家法庭的協調統一,已經根深蒂固了。地方上的普通人參與司法日久:先有誓言擔保人,又有檢舉陪審團的起訴人,普通人雖然不神聖,但他們有常識和邏輯,有對於風土人情的第一手知識,再加上大憲章保障個人自由之深入民心,怎麼可能推倒這一切重來?

1220 年英國發生了第一宗由陪審團判決的案件,「我們的判決」(Our verdict)這句話開始載入史冊,為了監督陪審團是否公正,另外還頒行「剝奪權利」令狀,可讓當事人申訴。而 “Common Law” 的說法在外開始流行,包括教宗英諾森三世也用這個字專門指英國司法制度。

此時司法逐漸變得專業化:除了法官,法庭書記,還有職業律師的誕生,13 世紀末英格蘭有 30 多個出庭大律師,200 個代理律師,律師普遍稱為 Attorney,即由「指定」(Atorne)一詞而來。而國王漸漸被司法的專業排擠在外,愛德華一世在位(1272 – 1307 年) 的時候,如果國王的令狀遭到大律師的一致反對,就沒可能頒發,司法專業而形成的小圈子勢力,也能產生權力的制衡。

普通法由誕生到成熟,從無甚麼驚天動地的偉大構思,其中多的是雞毛蒜皮的算帳過程,但這種司法制度體現的是對傳統的尊重和保守,顧及多方的利益均衡,因此具有強大的現實力量,才能夠多次抵得住強權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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