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我在塞浦路斯的工作,其中一個身份是助理顧問。我們花上兩個禮拜去教授人骨學及法醫人類學「雞精班」給來工作的學生。前兩週是驗收時間。
考試分為兩部分:口述報告及案件處理。前者以小組形式,給他們幾天時間挑選他們想研究的骨骸,盡他們所能研究骨頭的故事,包括:性別(sex)、年齡、生前病理等。後者為於限時三個小時內,處理一副全新的骨骸。這次除了像之前一樣要推算性別、年齡、生前病理外,連同身高等全都要記錄在一份正式的法醫人類學表格上。考試時,他們都很緊張,不停皺眉頭,壓力很大。(其實我很明白,我之前考試時,都只有兩個小時,而我們的表格有超過 25 頁,他們這次只有 10 頁左右。)要這樣考試,是因為法醫人類學家經常在高壓力環境工作,我們必須確保能夠在這樣的條件下利用科學,去作出準確判斷。
其中有兩組同學做口述報告時,聽到我緊皺眉頭。一組說,因為於頸骨(hyoid)找到癒合好的骨折痕跡,就說死者曾經被勒頸。 沒錯,我們的工作有一大部分是按照屍體情況及科學,作出一些邏輯性及有理據的推測。從這副骸骨看來,頭顱有半癒合的利器創傷痕跡,而癒合情況都指出傷口是至少 6 到 9 年或更久前造成的,另外頭骨左邊「後腦」的部分有凹痕,也指出凹陷性創傷(depression fracture)。按照法醫學文獻,於頭、頸及臉部的創傷痕跡(Head Neck Face Injuries, i.e. HNF injuries)很大機會都是由於人與人之間的暴力衝突造成的傷痕(interpersonal violence),但卻不一定是窒息所致。所以,說詞應改為「懷疑死者生前曾有過暴力衝突」(possible interpersonal violence)。
又有另外一組的一位同學,說骨骸上的顳顎關節(Temporomandibular Joint)有「蓄意」(intentional)移位(dislocation)的痕跡。我也是聽得滿頭問號,不禁思考,到底誰會蓄意令到自己受這種「甩臼」之苦。在我提問前,我們的兩位教授已經相繼追問。 同學解釋道,她的原意是想表達出這不單純是意外事件(accidental)。追問從哪裡得知時,她卻答不上話,她只說是從所有骨折及創傷痕跡上推斷的。首先,她那副骨骸上的種種痕跡,看上去都是意外事件造成的創傷而不是「蓄意」,不過,這也不代表這些不能是「蓄意」事件主導造成的傷痕。例如骨骸上有其中一處手腕骨骨折(Colles’ Fracture),是人在跌倒時反射性以雙手撐地而造成的骨折,但這個人到底是被推倒的,還是不小心跌倒的?背後的原因,骨骸暫時沒有顯示啊!因此,這位同學應該在總結時直接說「傷痕跡很大機會並不是意外造成」,避免使用「蓄意」這麼強硬一詞。
其中一位法醫人類學家 Dr. Galloway 寫道,「必須避免證據以外的推測」(Conjecture beyond the physical evidence must be avoided)。我們呈交的報告,說的每一句話都很關鍵,選詞必須謹慎。雖然我們是屍骨代言人,但都必須以精準科學為先。
參考資料
1. Galloway A. 1999. Broken Bones: Anthropological Analysis of Blunt Force Trauma. Springfield: Charles C. Thomas Publisher, Ltd.
2. Wu V, Huff H, and Bhandari M. 2010. Pattern of physical injury associated with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in women presenting to the Emergency Department: A systematic review and meta-analysis. Trauma, Violence, & Abuse 11(2):7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