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於憂患,死於安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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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美國加州有 100 多人受惠於新法例,能夠選擇進行援助死亡(Aid in dying)。2016 年 6 月 9 日,加州實施「終結生命選擇法案」,容許 18 歲或以上的加州居民,向醫生申請安樂死處方藥,條件是申請者必須是於絕症感到極大痛苦,故希望提前終結生命,也需經醫生評估其壽命將不到半年。

加州公共衛生部日前公布「終結生命選擇法案」的統計報告:於實施首日至 12 月31 日期間,有 258 人提出申請,共 191 人成功獲批藥物。當中有 111 名病人由醫生報告順利使用協助安樂死處方藥;21 人死於本身已有病患;另外 59 人則於報告記錄期間仍未決定用藥。

在使用處方藥的 111 人之中,大多數是癌症病人,其次是神經肌肉病患者;年齡中位數為 73 歲;近 9 成人為白人,8 成人曾接受善終服務,逾 9 成半人受醫療保險保障;近 4 分之 3 的病人擁有大專或以上程度的學歷

在加州只限成人申請安樂死,當病情嚴重至無法醫治,走頭無路,才可尋求安樂死。在申請程序上,病人需向 2 名醫生作口頭申請,並且至少相差 15  日;於真正用藥前 48 小時須重新確認意願。使用藥物必須「自助」,不能借助醫生、家人或朋友來服食。法例亦禁止任何人因醫療負擔為由,建議或鼓勵絕症病者選擇援助死亡。

醫師援助死亡(醫師援助自殺)與一般意義的安樂死(由醫師直接結束病人生命)有別,後者在美國 50 個州份中仍然是禁止。目前除了加州以外,還有俄勒岡州、華盛頓州、蒙大拿州、佛蒙特州、新墨西哥州、科羅拉多州,一共 7 個州份容許「醫師援助死亡」。前加州參議院議員 Lois Wolk 與現任議員 Bill Monning 協撰了加州的法案,卻不傾向用「自殺」來描述,因為「自殺」隱含衝動及不理性的意味。Monning 稱:「病人不是選擇死亡,他們只是不幸地患上絕症,援助死亡讓他們能重拾自主、自己決定如何走完終必死亡的道路。」

原加州居民 Brittany Maynard,29 歲患上末期腦癌,最終需到俄勒岡州接受安樂死。 圖片來源:CNN

2014 年,加州一名患有第四期末期腦癌的 29 歲病人 Brittany Maynard,因為無法在加州選擇安樂死,最終前往俄勒岡州,接受安樂死。這個案例成為加州安樂死合法化運動的堅實論據。相比荷蘭擬放寬安樂死法例,讓感到人生圓滿的老人可選擇安樂死,美國多州的「醫師援助死亡」法例已相對保守:一來申請人只限於絕症病人,並需要 2 名醫生檢視;二來法例設有冷靜期,在執行前須再次確認意向。在高舉生命價值的同時,若再考慮病人的意願,讓他們擁有選擇死亡的權利,減輕不必要的痛苦,相信合乎人情和法理。正如美國奧俄勒岡州及華盛頓州的安樂死法例名稱正是叫作「尊嚴死亡法」(Death with Dignity Act),事關生命的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