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基本收入:不是福利,是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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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Moyan Brenn @ Flickr
圖片來源:@Moyan Brenn/Flickr

力倡推行全民基本收入(UBI)者,多以解救自動化衝擊、改善社福系統等理據做支持,而且基本收入一般被理解為「無條件」,不過美國一倡議者 Scott Santens 從其正當性切入,指出 UBI 的本質是讓公民取回應得的社會利潤:「我們都是社會的持份者,每一名社會人的存在本身已構成對社會的貢獻,有權分得從社會而來的財富。」

要說 UBI 的正當性,需要從基礎經濟理論說起:首先,生產一個部件需要 1 美元,那麼生產 100 萬個部件花費為何?用最簡單的除法計算答案是 100 萬美元,但事實上並不然。由於生產規格化,量產要比小規模生產成本要低得多。另外,根據供求定律,需求愈高產量就愈高,並導致價格下降。因此,產量對需求量的敏感度是定價的主要因素。如供應量無法上調,愈來愈多出價推高定價;相反,若量產能大幅甚至隨意無止境增加,尤其當市場有足夠競爭者,則必然出現價格下滑。這兩點前設有助延伸以下論述。

Santens 認為全民基本收入背後最重要的基礎理據,是社會上的公民皆為互相依存,人與人之間皆有互相虧欠的「債務」。以你正在使用的智能手機為例,無論它花費你多少錢,它之所以如此定價,全因有幾千萬像你一樣的需求者存在。倘若沒有他們,一部專為你一人生產的手機的成本,會比現時定價高上十倍、百倍,甚至千倍。換言之,作為市場一份子,我們每次購物,其實都在互相資助,令大家能以相對低價得到所需。當我們在超市採購,花 100 元結帳,買到的可能是原本要花 1,000 元買的貨品,其餘的 900 元之所以能省掉,只因有大量其他消費者買同一類貨品,分擔成本。

再說科研技術,部分研究開發資金或企業資助款項來自稅款,技術研發成功後輾轉成為牟利的商業產品。又,愈來愈多商業行銷、產品設計、研發依靠大數據導向,而大數據取自我們的日常行為,來自我們的存在本身。與此同時,這些商業產品原材料取材於大自然,礦物、金屬,諸如此類。誰擁有這些天然資源?你可以說它不屬於任何人,也可以說它屬於所有人。

在阿拉斯加,所有居民每年可領約 2,000 美元(約 15,560 港元),全因油公司取用了當地的石油資源。油公司只負責開採及提煉,然而石油要在地下形成所需經年,被認為是專屬當地居民的資源,因此他們有權在油公司的盈利中分一杯羹。

現在將以上邏輯套用到人類集體而非獨立創造的事物,如地價。一間價值百萬的公寓單位,如果與沙漠中心一空地交換位置,單位價格必然大幅下滑到單位本身的建築成本,甚至更低,而空地價格則飆升幾十倍不止。這兩者之間相差的價值,是由附近的社區構成。公寓單位之所以值錢,只因四周有人煙、商販、鄰居,只因有「你」的存在。

Santens 由此總結,全民基本收入並非平白便宜大家的恩惠,而是大家當然擁有的。它是來自我們互相依存的社會的補償金。就如蘋果公司的投資者不會僅僅期望得到蘋果產品的購買權,而是回報他們投資的金錢利潤,只要是社會的持分者,就有權取得作為投資者應當分得的股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