籌期妙法:累進交通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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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路透社
圖片來源:路透社

在芬蘭,超速駕駛可以罰款 5 千元,也可以索價 50 萬元--不過絕非勒索。在相對均富的北歐社會,連罰單都奉行累進制,交通警截停超速司機後,會查照當事人的繳稅紀錄,據此估計收入,再按指引開出罰單。2002 年,Nokia 一位主管駕駛哈雷機車超速每小時 25 英里,勒令須繳近百萬港元罰款。香港百萬富翁密度比例冠絕亞洲,假如將累進制應用於交通罰則,相信庫房進帳甚豐,甚或供得起大白象(不超支版)?

如果 Jessica Alba 在芬蘭,肯定罰得好金;但在比華利山,她是豁免罰款的。 圖片來源:BigPictures
如果 Jessica Alba 在芬蘭,肯定罰得好甘;但在比華利山,她是豁免罰款的。 圖片來源:BigPictures

芬蘭的罰則奉行「日罰制」(Day-fine),原理簡單:按繳稅紀錄估計當事人每日所用金錢,將其除二,就是「合理可罰款項」。之後,根據罪行程度決定違規人士應被開徵多少日數罰款,例如超速每小時 15 英里就罰 12 日(合理可罰款項 x 12),超速每小時 25 英里則罰 22 日。最多罰夠 120 日,芬蘭司機一般日罰 30 至 50 歐元(約 260 至 430 港元)不等,總數 400 至 500 歐元(約 3,500 至 4,300 港元)。

除芬蘭之外,不少歐洲國家如丹麥、法國、德國、瑞典、瑞士和奧地利都奉行日罰制,累進開單。英美曾試行日罰制,最終維持定額罰款(Flat-fine)。

同樣是超速駕駛 15 英里,一個罰 5 千,一個罰 50 萬,公平嗎?或者比起公平與否,累進罰則著重的是有沒有效。5 千元罰款對有錢人阻嚇力不足,50 萬就可能有點介懷了。這種想法早於 12 世紀萌芽,中世紀歐洲也普遍流行,18 世紀法國哲學家孟德斯鳩在「法意」(The Spirit of the Laws)一書亦曾提問:「錢銀上的懲罰不能按照財富比例實行嗎?」

日罰制可能亦只適用於金錢一類懲戒。假如應用於拘留或監禁,一個行政總裁的一日,比一個清道夫的一日更「值錢」,服刑時間與個人身價掛勾的話,或意味後者更遲刑滿出獄。比起罰款不公,「服刑不公」似乎更難服眾。這或許證明了自由與時間比金錢更重要

除超速駕駛外,累進制亦可套用到其他交通罰則。例如,香港於 6 月及 7 月各展開了打擊違例泊車行動,一周期間發出近 4 萬張「牛肉乾」,以每張定額罰款 320 元計,兩周行動為庫房增收約 2,500 萬港元。假如交警按累進制執法,將罰則推廣至其他領域,以本港 76 萬位百萬富翁之多,作為財源極具潛力。不過,特區沉迷大白象工程,等於倒錢落海,賺再多錢,庫房水浸也是眼白白流向別人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