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前紋身多是爛仔象徵,如今赫然成為潮流。有人以紋身紀念生命中特別的時刻,也有人視之為美學。青龍白虎觀音關公等圖騰或早已過時,今天選擇多的是:文青風彩繪、插畫、人像、名人字句、品牌商標……捱過幾小時痛楚,紋身便跟你一世。但可知這件藝術品紋(痛)在你身,擁有者卻不一定是你?
紋身版權惹官非
對。就如畫作賣出後,畫家仍然擁有畫作版權一樣,紋身的擁有人是你的紋身師,而不是你。今年電腦遊戲 NBA 2K16 的發行商及其母公司被 3 名紋身師控告侵權,出事的,便是在遊戲中出鏡的球員紋身。事件涉及 LeBron James、Kobe Bryant 等球員,他們的紋身師指遊戲並未獲他們授權使用球員身上的紋身圖案,侵犯紋身創作版權。目前案件正在候審,根據美國法例,判罰最高可達每件侵權作品 15 萬美元(約港幣 110 萬元)。
不單出鏡可能需要授權,連仿傚都有機會牽涉抄襲。2011 年華納兄弟的電影「醉爆伴郎團 2」中,其中一個角色的面上紋有與拳王泰臣相似的紋身,結果被設計紋身的 S. Victor Whitmill 控告侵權。事件最終以華納賠償,庭外和解告終。
聲稱有紋身強迫症的英國球星碧咸,好幾年前差點因紋身版權問題被起訴。當時碧咸夫婦打算以他背上守護天使的紋身為焦點出演廣告,遭其紋身師 Louis Molloy 反對, Molloy 威脅如果碧咸一意孤行,他將訴諸法庭:「我擁有這些紋身的版權,是我畫它們出來,我不能接受別人利用我的紋身賺大錢。」大鬧一場後,兩方在對簿公堂前私下和解。
平民亦不例外
紋身侵權並非銀幕或電視常客的「專利」,普通老百姓亦隨時觸犯版權。2013 年一名咖啡店店主 Sam Penix 因為在拳頭上紋上「我 [咖啡杯圖] 紐約」(見圖示)字樣,作為咖啡店商標,被紐約州經濟發展署指侵犯「I ♥ NY」的商標版權,並收到禁止繼續使用商標的法令。
紋在身上的版權作品
以上所說,聽起來實在橫蠻——紋身在我身,竟然不能隨我使用?
若說創作作品受版權保護,其版權當然擁有人自然是作者。版權存在於原創作品,不論形式及藝術價值;紋身雖是非傳統創作,但性質無異於一般創作。美國 Drake University 的知識產權法教授 Shontavia Johnson 撰文,指出紋身受版權保護的三個條件:一是紋身不論廣義狹義都屬藝術作品,涉及作者的創作過程;二如紋身圖案完全是紋身師原創,即具有原創性;三則作品是肉眼可見(人皮),並非轉瞬即逝。符合以上三個條件的紋身,應當受版權法保護,而版權賦予作者權利拒絕其作品在特定場合展示,再現或二次創作。如此,回望以上案例,儘管多和平收場未曾由法庭定奪錯對,紋身師們確實有理。
「他們以為自己擁有身上的紋身,其實不然。」碧咸的御用紋身師 Louis Molloy 當年的話正好總結了紋身版權紛爭的癥結。不過有法律人士同時指出,假如紋身是你與紋身師共同創作的話,你或者能分到紋身的一點話事權;不然,擁有你紋身的,將另有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