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美國,開車要考牌,開槍就簡單得多,買一支大殺傷力步槍幾乎毋須背景查核。正如紐約客一篇評論指出,大型槍擊已成為美國國技,奧蘭多槍殺案以破紀錄戰績登上超長名單榜首,規模或者令人震驚,但手法絕不陌生。奧蘭多案 49 人之死,其實並非一人所為,法院、國會、全國步槍協會(NRA)甚至國民都是幫兇。
不是憲法 是釋法
美國槍械管制長期被視為憲法問題,不可動搖,而 2008 年最高法院於 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 一案,否決華盛頓特區的居家槍械禁令,保守派法官 Antonin Scalia 註明第二修正案保障「個人」持武權利--盡管憲法原文是「訓練有素的民兵團體」(”a well regulated militia”)。不過,裁決並無處理其他槍管議題,例如「隱秘持武」(concealed carry)和武裝理據,為州立法院的詮釋留下不少灰色地帶。
例如,第九巡迴上訴法院(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Ninth Circuit)日前裁決就挑戰了加州槍械法例:第二修正案並無賦予人民「隱秘持武」(即以觀察者無法察覺的方式攜帶武器)的「絕對權利」,視乎有無「恰當理由」(”good cause”),再獲警局發出牌照,方可隱秘持械。所謂「恰當理由」,各州份有不同解釋,譬如在聖地牙哥,恰當理據包括證明人身遭受危險、工作需要護送大量金錢;但單純出於恐懼以武裝自衛,理由則不充分。總之,即使有第二修正案,最高法院亦已似乎一錘定音,州立法院仍有詮釋空間,制止公民持有大量武器。
被脅持的國會
同樣,國會亦可立法規定背景查核,禁止涉嫌從事恐襲或有暴力傾向的人購置槍械。自 2009 年起 25 宗大型槍擊案中,有 10 個行兇者從合法途徑取得槍械,其中又有精神病患者。正如奧巴馬指出,美國有恐怖分子禁飛名單,但沒有恐怖分子禁武名單,十分荒謬。
為甚麼美國買槍毋須查核背景?因為國會無意通過相關法例。共和黨向來反對槍械管制,身為眾議院多數派,法例頻頻難產,去年 54 位受全國步槍協會(NRA)捐助的共和黨議員就否決了槍管法案,變相容許恐襲嫌疑人士購置武裝,奧巴馬唯有繞過國會,以行政命令頒布槍管。自 1998 至 2016 年間,NRA 就耗費約 378 萬美元遊說全美議員,大部分是共和黨員。共和黨把持國會,NRA 把持共和黨。
全國步槍殺人協會
奧蘭多槍擊案的主要兇器是 Sig Sauer MCX,屬於 AR-15 系列半自動步槍,1 分鐘連發 45 輪,子彈威力足以穿透兩個人,「專為美軍多快好省地殺敵」,由於殺傷力太大,美軍如非正式操練都會鎖起不用。1994 年起,該類大殺傷力槍械多數被禁,2004 年規管法例逾期失效,NRA 多年來不斷遊說國會放棄延續禁令。結果,AR-15 半自動步槍等大殺傷力槍械隨處可買,而且不附條件,成為美國最受歡迎槍種,現時全美人民持有 500 萬至 1,000 萬支同類步槍。禁令生效 10 年間,大型槍擊案死傷人數是 1984 – 1994 年間的一半,2004 – 2014 年間的三分一。而奧蘭多槍擊案發生後,NRA 並無任何表示,甚至絕口不提。
一人一槍 以暴易暴
迷戀槍械的美國人又是另一幫兇。2015 年 12 月一項調查顯示,美國人對應否立法嚴格管制槍械意見分歧,贊成者僅有 48%,不成主流。美國人對槍擊案的回應不乏以暴易暴,譬如美國樂隊 Eagles of Death Metal 在去年巴黎槍擊案現場大難不死,主音就認為如要對付恐怖主義,「應該每人都有支槍。」而每逢槍擊案過後,槍械交易往往激增,一來出於缺乏安全感,二來預期槍管或更嚴格,於是提早入貨。NRA 副主席 Wayne LaPierre 說:「唯一能制止持槍的壞人的,就是一位持槍的好人。」無論發生何事,美國人的腦袋一定要托在槍桿上思考。
管制槍械當然不能杜絕暴力。澳洲自 1996 年釀成 35 人死的阿瑟港槍擊案後,立法限制持有半自動機槍及散彈槍,延長審核期至 28 日,並詳細審查買槍人士的身份、背景、精神狀況等個人資料,自此持槍人士比例持續萎縮,槍擊案的數目與規模大減;反觀美國,槍管愈來愈寬鬆,直至現時平均一人一槍,單是 2016 年至今,便發生 133 宗大型槍擊案,幾乎無日無之。
憲法制肘不是藉口,美國不為多於不能。過去 1,260 日內,有 1,135 人死於過千宗槍擊案,他們其實是死於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