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英國社會上有兩件事引起我的興趣,我希望能與讀者共享。一位女職員有一天上班,沒有穿平時公司規定的高跟鞋。她的上級讓她出去買一雙高跟鞋,她拒絕說,她的鞋子也很講究,只不過沒有高跟而已。但是那位上司堅持要她更換,否則就不能上班,只能請她回家。
這位名叫 Nicola Thorp 的小姐很不服氣,遂發動一個抗議運動(#myheelsmychoice),要求政府變更立法。政府原來規定各個公司可以按照業務需要,規定職工的服裝,當然穿高跟鞋也屬於這個規定的範圍。這個公司除了規定女子要穿 2 至 4 英寸的高跟鞋之外,還要求她們在任何場合都得用五項不同的化妝品。Nicola 的抗議運動現在已超過 10 萬人簽名,社會上也有許多支持她的議論。很多婦女都說,穿高跟鞋影響健康,對關節和脊椎都有不良影響等等。由於簽名的人數已經達到讓國會討論的規定,所以要政府改變立法是完全可能的。
有很多人都認為這件事還牽扯到女權的問題,為甚麼規定女子要穿高跟鞋?可是也有人說,女子穿高跟鞋是她們自願的。有些女子由於個子矮小,穿高跟鞋能補救這個身材的弱點。也有人說,女子穿高跟鞋能使其大腿更為美觀。所以有的公司便做出相關穿著規定,尤其是這些女子的工作和「公關」有關,要使顧客感到舒適親切。而 Nicola 的工作是接待顧客,把他們從門口帶到會議室去。她說每天這麼走來走去,一天不停,穿高跟鞋非常不舒服,有時甚至會很疼痛。她認為只要穿上時髦美觀的平底鞋,也可以達到同樣的目的。
另一件有趣的事是和學童有關的。有一位家長把自己的孩子帶去度假,因而曠課。學校當局按規定要求這位家長交 120 英鎊的罰款。他拒絕交錢,告到法院,結果勝訴,法官表示他可以不交罰款。事後,校方很不滿意,學校的代表認為判決使他們很感迷惑,將來家長是不是可以隨便把孩子在學習期間帶走?孩子耽誤了學習,難道還要學校負責補習嗎?
在英國,因度假或參加家中活動,就隨便於學期中把孩子從學校帶走、曠課,這種情形常常會發生,所以有些學校規定,以罰款的方式來杜絕這種行為。剛一看到這條新聞,覺得這位家長把度假看得比學習還重要是很不對的。但後來有人向我解釋,我才了解到英國人的思路和想法。
英國一般家庭每年都會去度假,通常是暑假或寒假。可是在放假期間,所有旅館和交通費都漲價,有些收入較低的家庭會在非假期時出發,可以節省很多錢。如果法律規定不准因度假而曠課,那就增加了低收入家庭的負擔,這條法律便等於偏向於有錢階級,是不公平的。另一個因素促使這種情形的,是英國的教育制度:小孩子要盡量發揮天生才能,所以基礎教育比較寬鬆,好像在學校裡盡讓孩子遊玩,所以家長覺得損失幾天課並不重要。由此可見,制定一條能照顧到各個方面的法規是很不容易的事。
英國無論大小事務都有明文規定,因此權力也就有限制,不是隨便因人而異。負責任何公務的人,其權力都有一定範圍的規定。聽說,中國有人生了孩子要登記報名。到報名的地方,負責人只是負責登記,按說並沒有權干涉家長給孩子取名的權利。有個姓胡的家長給自己的孩子取名叫胡耀邦,那位負責登記的小職員竟然拒絕登記,認為家長不能給小孩取這個名字。顯然這位小職員覺得自己的判斷是對的,發揮他的主動性。
這裡就有兩項沒有任何法律規定的裁決。第一,小職員沒有權力拒絕登記任何名字。第二,沒有明文規定不可以取一個知名人物的名字。而且甚麼叫知名人物,也沒有明文規定。這是法制和人制的區別。在英國,你對任何規定可以提出異議,可循清晰的渠道發表看法,使你感到自由。如果你覺得某件事情不合情理,你有地方有權利講理,這也使你感到自由。如果你對政府的任何規定完全沒有權利提出異議,或甚至被認為是一種犯罪行為,那你的日子就不好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