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樂死疑問:生命中不能承受的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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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 The Farewell Party 劇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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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潮流邁向開放自由,當每個人都可以自主性取向,包括性別,同性也可結婚的時候,有關人身自由的禁區可能只剩下死亡:到底死亡可不可以交由自主?

在全世界公認最自由的國家之一荷蘭,從 2010 年起至今,安樂死錄得大幅飆升,尤其是因精神創傷為理由的個案:由六年前的 2 人增至去年的 56 人。

最近一名 20 多歲的性暴力受害者獲准安樂死,因為她患有 PTSD(創傷後壓力心理障礙症)並無法治癒,這宗個案在荷蘭引發爭議。參加 2016 年度安樂死研討會的心理學家 Paulan Stärcke 認為,她的同行目前對於精神病患者獲准安樂死的個案,態度過份遲疑。

Stärcke 聲稱,即使 12 歲的少年想終止自己生命,也應獲認真看待。「世人對安樂死的誤解太深,對於病人來說,安樂死是一種善終,是執行病人的意願。」

荷蘭早在 2002 年就立法准許「因折磨無法忍受並且無從改善者」安樂死,對於 12 至 18 歲的少年,則有另行規定。過去五年內荷蘭安樂死的數字增加了 75%:由 2010 年的 3,136 人上升至 2015 年的 5,516 人,其中精神創傷個案由 0.1% 升至 1%,腦退化個案則由 0.8% 升至 2% ——以荷蘭總人口 1,680 萬而言,似乎不算多,但專家擔心,對於腦退化和精神病患者,該如何衡量痛苦,怎樣才稱得上無法忍受?

Stärcke 曾為兩人執行安樂死,其中一名婦女死時年僅 34 歲,患有創傷後遺症、長期抑鬱和人格障礙,她的父母事後向 Stärcke 稱,感激女兒的生命可以平靜結束,並相信如果沒有安樂死,女兒最終也會自殺。死者留下一個 3 歲大的女兒,現交由生父撫養。Stärcke 認為,選擇安樂死的人,臨終時可以留下好的回憶,也不必孤身一人,而自殺則只有傷痛。

Erasmus MC 大學醫療中心的助理教授 Erwin Kompanje 醫生對此不敢苟同,「許多個案的爭議都圍繞病人本身能承受多少痛苦,某些人覺得無法承受的痛苦,於其他人而言,或未必如此。對於腦退化的病人而言,痛苦根本無法衡量。無法承受痛苦的通常是病人的家人。」他不認為這足以是終止生命的理由。

主辦今屆安樂死研討會的荷蘭自願終止生命基金(NVVE)正在遊說荷蘭政府准許試用一種自殺藥物,此藥目前在美國俄勒岡州已獲許可。俄勒岡州於 1997 年率美國之先,立法准許協助絕症病人終止生命。